湖南湘潭两名“外嫁女”通过法院官司,终于拿到了本属于自己的土地补偿款。但随后,村民小组竟开会决定,要把这笔钱从她们家人的份额里扣回来。村支书称对决议“不知情”。法院早已明确:此类剥夺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约”,违法!这场情、理、法的碰撞,你怎么看?

一、事件回顾:“外嫁女”维权,赢了官司却难“赢”人心?

在湘潭响水乡红星村粟塘组,刘利和刘红波两位女士最近心里很不是滋味。她们虽然已经离婚,但户口一直留在村里,是土生土长的本村人。2023年,村里土地被征用,可村民组以她们是“嫁出去的女性”为由,依据一份2013年的老决议,拒绝给她们分配补偿款。

这公平吗?两人选择了法律途径。从雨湖区法院到湘潭中院,两级法院的判决都非常明确:她们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组的决议违法,必须支付补偿款! 法律为她们撑了腰。

然而,事情还没完。今年5月,法院强制执行,钱终于到了她们手上。可就在12月13日,村民组又开了一次会,新的分配方案上赫然写着:刘利和刘红波通过打官司拿到的钱,要从她们各自家庭成员的分配款里扣回来。

这就好比:法律判定这钱是你的,但村里却要从你爸妈、兄弟的碗里,把这份钱再挖走。这让她们和家人的处境变得十分尴尬。对此,村支书表示自己在外开会“不知情”,但承认“村民的观念尚待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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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违法的“村规民约”,一分钱效力都没有!

为什么法院态度如此坚决?村民组的决议到底错在哪?这背后是“村规民约”绝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

1. 核心权利不容剥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今年5月刚生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妇女在土地权益上享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任何婚姻状况,就剥夺她们的合法权益。 刘利和刘红波的户口从未迁出,一直依赖本村土地生活,其成员资格和收益分配权受法律绝对保护。

2. 自治不能越过国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任何村民决议都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相抵触。那句“嫁出去的女性不享受分配”,白纸黑字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多项法律,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法院判决书里写得清清楚楚:“与法律规定相悖”。

3. 对抗执行可能涉嫌违法:在法院判决生效并强制执行后,村民组意图“扣回”款项,这一行为直接针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性质严重。这不仅是对法院权威的挑战,更可能涉嫌妨碍司法。如果因此导致判决无法真正履行,相关人员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矛盾背后:观念与法律的冲突,谁能解开这个结?

这场纠纷,表面是争“钱”,实质是“老观念”与“新法律”的激烈碰撞。

· 村民组的“理”:在一些传统观念深的农村,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不应再回来分“娘家”的集体资产。他们觉得这是村民小组内部的事,可以“自治”。

· 法律的“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性别平等是基本原则。户口在哪,权利就在哪。村民自治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绝不能成为侵害少数人合法权益的“挡箭牌”。

村支书所说的“村民观念尚待转变”和“工作有难度”,道出了基层治理的现实困境。但“难”不是违法的理由。乡政府、妇联等部门的介入和引导至关重要,必须坚决纠正违法的村规,确保法律落地,而不是让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结论:法律赢了,然后呢?

两位“外嫁女”的坚持,不仅是为自己争一口气,更是为所有可能面临同样困境的农村妇女,用法律砸开了一扇门。法院的判决,给了她们一个公正的答案。

但“扣款”风波让我们看到,打赢官司,有时只是解决问题的开始。如何让法律条文真正变成村民心中的共识?如何让基层治理既尊重乡情,又坚守法治底线?这需要基层干部更主动的作为,也需要持续不断的普法教育。

这件事你怎么看?

1. 你觉得村民组“从家人头上扣钱”的做法合适吗?会不会激化家庭矛盾?

2. 当“村规”违背国法时,应该如何纠正?村支书说“不知情”就能免责吗?

3. 如何才能从根本上转变“外嫁女不能分地”的旧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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