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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消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源头隐患,纵深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全面落实重点车辆逾期未检验和逾期未报废“清零”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甘肃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现对全省已达到报废标准,但未办理注销业务的面包车和重型货车予以曝光(2025年11月16日至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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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再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驾驶报废机动车的危害

1.安全隐患大

报废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械性能差、零部件老旧,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同时报废机动车不能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无法及时发现刹车、发动机等部件存在的问题,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容易出现半路熄火、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爆胎等各种险情,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事故赔付难

根据机动车保险相关规定,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将无法购买车辆保险,发生事故后自身财产损失以及造成他人损失的都无保险保障,造成赔付困难。

甘肃公安交警提示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安全技术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依法进行报废处理,严禁上路行驶。

发布:甘肃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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