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司法部发布了上述典型案例,其中有一条是涉及到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我们来研究一下。
大概的情况是这样的:
2025年5月,江苏某县级市某街道计划通过政府采购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专业技术相关服务。政府会商讨论采购方案过程中,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发现,街道办提交的采购方案,可能存在将行政检查职责交由第三方实施的内容。
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经审核认定,街道办在采购方案中,拟将隐患排查、下达整改指令、复查验收等行政检查工作交由第三方承担,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关于“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的规定。
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要求街道办立即纠正,修改采购方案的服务内容和招标要点,明确第三方服务范围严格限定于技术咨询、风险提示等辅助性事项,所有现场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严禁第三方人员独立实施行政检查或下达行政执法类指令。
当地政府也加强了管理措施:
当地政府出台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明确第三方服务内容负面清单,将合法性审查嵌入采购流程,从源头上防范行政职责外包风险。
同时,部署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专项清理,累计审查发现并处置51份涉嫌存在违规的合同。
司法部认为,此案具有典型意义: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部分基层政府和部门在购买服务时,将行政检查等职责交由第三方实施,混淆了技术服务与行政执法的界限,违背行政执法主体法定原则,可能导致监管责任虚化、执法权威弱化等风险。
本案中,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及时发现相关问题,监督指导街道办修改采购方案。地方政府坚持“以点带面、标本兼治、常态长效”的工作思路,推动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的规范,为构建权责清晰、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涉企行政执法体系提供重要支撑。
靠山屯的话:这个案子被司法部作为典型案例,说真的还是得认真思考一下的。因为类似的事儿很多,下步工作中能不能这么干,得好好地研究一下:
这种情况就是之前很流行的专家查隐患,在应急、消防部门被广泛采用。组织一批专家,到某些单位去,查安全隐患、消防隐患,很多地方都这么干,也基本都是由政府采购服务。
如果说下达整改指令、复查验收这些属于行政检查行为,那排查隐患是不是行政检查工作?这点还没太完全想通。
那么如果这样去做:专家去单位检查一遍,查找发现了一些安全或消防的隐患,然后把这些隐患再反馈给应急或消防部门,应急或消防部门再按照流程,派两名有资格的执法人员,去现场走一圈,重点看看专家说的对不对,这样子做就应该是合规的了吧?
不过,这样子做确实会消耗更多财力和精力,并且恐怕也不符合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模式要求。同时,专家进入企业,也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负担(要接待,要做说明,或者要汇报等)。
那么,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专家查隐患这种做法,是不是也要退出历史舞台了?大家可以留言区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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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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