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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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中,经常会碰到被执行人擅自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面对这种情况,申请执行人该怎么办?

周军律师结合实践经验,总结以下实操方案,供大家参考:

一、第一步:快速判断核心事实,区分 “善意第三人” 与 “恶意串通”

处理此类问题的前提是明确两个关键事实:一是第三人是否构成 “善意取得”,二是被执行人转让行为是否具有 “规避执行恶意”,二者直接决定救济路径的选择。

(一)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 “善意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及司法实践,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 主观善意: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执行人转让财产是为了逃避执行(如第三人明知被执行人有未履行的债务仍低价受让);
  2. 有偿且合理对价:第三人通过买卖、互易等有偿方式取得财产,且支付的价款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无偿赠与、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转让,直接排除善意取得);
  3. 完成权利公示:不动产已办理过户登记,动产已完成交付(如车辆交付、设备转移占有)。需注意: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再转让的,即使完成公示,第三人也不能善意取得。
(二)如何认定被执行人 “恶意转让”?

出现以下情形,可初步判断为恶意规避执行:

  1. 转让行为发生在 “执行立案后” 或 “判决生效后”,且被执行人未告知执行法院
  2. 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如市场价 100 万的房产以 30 万转让),或第三人未实际支付价款(仅签订虚假买卖合同);
  3. 受让第三人与被执行人存在关联关系(配偶、子女、父母、关联公司),且无真实交易背景;
  4. 转让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生效裁判无法履行。
二、第二步:针对性选择救济路径,精准打击规避行为

根据上述判断结果,可选择以下三种救济路径,优先顺序为 “执行程序内直接干预→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追加被执行人 / 执行异议”:

(一)路径一:财产未完成公示或已被查封 —— 直接申请法院查封、扣押

若被执行人转让的财产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动产)、未交付(动产),或该财产在转让前已被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被执行人转让需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即使第三人已支付部分价款但未过户,法院仍可查封;若第三人已支付全款且无过错未过户(如因登记机关原因),则不得查封;

2.实操动作

  • 提交《查封 / 扣押申请书》,附上财产线索(如房产地址、车辆车牌号、第三人占有财产的证据);
  • 若法院已掌握转让事实,要求法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倒逼其配合执行;
  • 重点主张:“被执行人转让财产未告知法院,属于规避执行,转让行为不能对抗执行程序”。
(二)路径二:第三人恶意受让 —— 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撤销转让行为

这是最核心的救济方式,适用于第三人非善意取得、被执行人恶意转让的情形:

1.起诉条件

  • 时间要求: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行为之日起 1 年内起诉(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 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撤销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判令财产恢复至被执行人名下。

2.关键证据准备

  • 证明被执行人欠付债务的证据(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
  • 证明转让行为存在恶意的证据: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 30% 的评估报告、第三人与被执行人的关联关系证明(工商信息、亲属关系证明)、第三人明知债务存在的聊天记录 / 证人证言;
  • 证明转让行为损害债权的证据:转让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查控反馈、财产线索清单。

3.诉讼中的关键操作

  • 同步申请法院对该转让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查封、冻结),防止第三人再次转移;
  • 若第三人已将财产再次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可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转让款差额、利息损失)。
(三)路径三:第三人已取得财产且无法撤销 —— 追加被执行人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追加被执行人情形

  • 若第三人是被执行人的配偶、子女,且转让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 家庭共有财产,可申请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要求在财产份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 若第三人是被执行人的关联公司,且存在 “人格混同”(如共用账户、同一实际控制人),可依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追加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

2.执行异议之诉情形

  • 当法院查封第三人占有的财产,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是所有权人),申请执行人需在收到异议裁定后 15 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诉讼核心:举证证明第三人的权利存在瑕疵(如虚假交易、未支付合理对价、借名买房规避执行),否定其排除执行的权利。
三、第三步:强化配套措施,倒逼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配合

在采取上述救济路径的同时,需同步运用以下措施,形成合力:

(一)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1. 若被执行人存在 “隐藏、转移、变卖财产” 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申请法院对其采取罚款(个人最高 10 万元,单位最高 100 万元)、拘留(最长 15 日)措施;
  2. 若转让行为情节严重(如转移财产金额巨大、导致裁判无法执行),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被执行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的刑事责任,通过刑事压力迫使财产追回。
(二)对第三人施加压力,促成主动配合
  1. 向第三人发送《律师函》,明确告知其转让行为可能被撤销,若拒不配合,需承担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损失;
  2. 若第三人已实际占有财产,申请法院责令其限期返还,逾期不返还的,可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持续监控财产流向,防止二次转移
  1. 若财产已被第三人再次转让,重点核查次第三人是否善意、是否支付合理对价,必要时对次转让行为也提起撤销权诉讼;
  2. 申请法院通过 “总对总” 网络查控系统,监控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的银行账户、股权、车辆等信息,发现转让款流向后立即冻结。

周军律师提醒,面对被执行人转让财产给第三人的情况,核心是 “不慌、不拖、精准”:先快速区分善意、 恶意,再选择 “查封财产、撤销诉讼、追加被执行人” 的对应路径,最后通过强制措施和证据固定,实现财产追回。执行程序的关键在于 “主动作为”,申请执行人需摒弃 “等待法院处理” 的消极心态,通过 “证据 + 程序 + 压力” 的组合拳,最大限度维护自身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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