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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为什么有人死刑,有人死缓,博得一线生机?

27 岁女子王某雅在家门口被邻居梁某滢捅刺 10 刀身亡,凶手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一审获判死缓。而上海黄一川校园砍杀案、广西何某乖射钉枪杀邻案的凶手,同样是限定刑责的精神病人,却都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为啥看似同类案件量刑差这么多?

核心答案藏在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里,这一原则直接决定了刑罚的轻重,绝非有精神病就轻判的简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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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责刑相适应,不是同案同判,而是罪责匹配

首先得把这个原则说透,不然根本看不懂三个案例的区别。

刑法第 5 条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说白了,这一原则的核心就是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刑罚的轻重,得和罪行的严重程度、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成正比,就像给罪行 称重,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既不能轻罪重判冤枉人,也不能重罪轻判放纵犯罪。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其只是量刑时的一个从宽情节,不是免死金牌。它可以让刑罚从轻,但前提是罪行本身没严重到突破底线;如果罪行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这个从宽情节也可以不适用,最终还是会判重刑,这正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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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都案判死缓:罪责与刑罚的精准匹配

梁某滢能获死缓,不是只因为精神病,而是其罪责程度、人身危险性,恰好和死缓的刑罚相匹配,完全契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一,作案系临时冲突升级,主观恶性较轻。

梁某滢是因敲门滋扰被质问,双方争吵抓扯后才持刀伤人,属于激情犯罪,没有提前预谋;而黄一川是有预谋地在校园附近蹲点,专门砍杀毫无防备的儿童,何某乖仅凭邻居作法害自己的妄想,就精心改装枪支、蓄意杀人。后两者是主动寻仇,主观恶性远大于临时起意的梁某滢。

第二,社会危害范围有限,人身危险性较低。

梁某滢的暴力行为针对特定冲突对象,没有危害不特定公众,再犯风险相对可控;但黄一川是无差别攻击未成年人,何某乖杀害无辜邻居,两人的行为引发全社会恐慌,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极大,人身危险性远超梁某滢。

第三,无极端残忍情节,罪行严重程度未达顶格。

梁某滢虽捅刺 10 刀,但未出现虐杀、追杀等突破人伦底线的行为;而黄一川连续砍杀儿童要害部位,何某乖专门朝老人头部射击,还踢门追杀躲进卧室的被害人,作案手段极具攻击性和残忍性,其罪行严重程度已超出限定刑事责任能从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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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黄一川、何某乖判死刑:罪责过重

同样是限定刑事责任,黄一川、何某乖难逃极刑,核心是其罪责已严重到不可以从轻,完全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严厉适用:

黄一川案:

黄一川为泄愤,在校园附近持斩切刀砍杀三名儿童和一名家长,造成 2 死 2 伤。这种针对未成年人的无差别攻击,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即便他是限定刑责,但精神疾病对其辨认、控制能力影响极小,其罪行对公共安全的破坏、对社会伦理的践踏,已经达到了罪无可赦的程度。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看,只有死刑才能匹配这样的重罪,既告慰受害者,也震慑潜在的危险分子。

何某乖案:

何某乖不仅蓄意杀害两名无辜老人,还非法制造枪支,作案后藏匿凶器、试图自杀逃避惩罚,认罪悔罪态度差,未获得家属谅解。其作案逻辑清晰、目标明确,精神疾病对行为的影响甚微,叠加非法制造枪支的罪名,罪责远超梁某滢。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样的多重重罪,即便有限定刑事责任的从宽情节,也不足以从轻,死刑判决是对其严重罪行的精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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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罪责刑相适应,让正义不偏不倚

三个案例的不同判决,恰恰是司法理性的体现:不是限定刑事责任决定量刑,而是罪责大小决定最终刑罚,这正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生动实践。

成都案中,梁某滢的限定刑事责任情节,与她临时起意、危害范围有限的罪责相匹配,死缓判决既严惩了杀人行为,又兼顾了病情对行为的影响,实现了罚当其罪;而黄一川、何某乖的罪行,已突破社会底线,即便有精神疾病,也不足以抵消其极端恶劣的情节,死刑判决同样是罪责相当的必然结果。

法律的正义从来不是机械的同案同判,而是精准的罪责匹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像一把公平秤,既不让精神疾病成为犯罪的保护伞,也不让刑罚超出罪行本身的应得的惩罚。

这起案件的判决,正是对这一原则的最好诠释:每个案件的细节都藏着罪责的轻重,而公正的判决,永远是罪责与刑罚的完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