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大理市满江商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召开,来自满江街道的众多企业家代表齐聚一堂,共同见证商会成立的重要时刻。
大会在庄严的国歌声中正式拉开帷幕。会上,市民政局、市工商联领导先后宣读了同意商会成立的相关批复文件,筹备组负责人向大会报告了商会前期筹备工作情况。
随后,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大理市满江商会章程》《大理市满江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办法》以及理事会、监事会建议名单。
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产生了商会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理事会、监事会分别召开会议后,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及监事长。
现场还举行了签约仪式与授牌仪式。满江商会与满江街道签订 “启航满江” 公众号合作协议书,搭建宣传交流的重要平台。
与会领导为会长单位、执行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以及会员单位授牌。
据悉,大理市满江商会第一届理事会及监事会任期5年。商会的成立,为满江街道乃至大理市的企业家们搭建了沟通协作、资源共享、抱团发展的平台。未来,商会将秉持服务会员、联络政企、助力发展的宗旨,凝聚会员智慧与力量,推动区域商业合作与创新,书写政企同心、共谋发展的新篇章。
州委统战部副部长、州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蒋拓东,市政协副主席、市工商联(商会)主席(会长)字晶等出席会议。
记者:杨雨 周华
编辑:向红玉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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