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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颍泉、颍东
阜南、临泉、颍上、太和、界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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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颍州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颍州区文峰街道、清河街道、鼓楼街道、颍西街道、京九路街道、三十里铺镇、袁集镇、王店镇、程集镇行政辖区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点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当年12月20日至次年3月10日,西湖镇、三合镇、三塔集镇行政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7.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8.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9.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10.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1.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颍州区行政区域全年禁止燃烧大盘香。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大盘香。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四、在禁止燃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露天或者公共区域内燃烧大盘香的,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烧大盘香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四)非法经营大盘香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大盘香及违法所得。
(五)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各镇(街道)、区直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举报电话:公安机关(110)、区城市管理局(0558-2170129)、区市场监管局(12315)、区应急管理局(0558-25601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颍泉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公共安全,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
颍泉区中市街道、周棚街道、阜阳循环经济园区、颍泉经济开发区、宁老庄镇、颍泉城乡统筹试验区民安大道与G105合围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十)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二)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颍泉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颍泉区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烧大盘香。
二、管理规定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劝阻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执法活动。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工作。
3.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宣传、引导、监督,及时劝阻违规燃放行为。
4.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向公安、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警示标识。
6.全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倡导不燃放烟花爆竹。
7.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行为。
三、社会监督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规定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区公安分局:110;区城市管理局:0558-2558110;区应急管理局:0558-2617100;区市场监管局:12315。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8日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规定,现就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阜政秘〔2023〕10号)划定区域为:
1.街道范围:河东街道、向阳街道、新华街道全域;
2.镇范围:袁寨镇全域。
(二)重点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重点时段(当年12月20日至次年3月10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
1.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2.插花镇、正午镇、口孜镇、枣庄镇全域。
除上述区域外,《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规定的十二类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烧大盘香区域
颍东区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烧大盘香。
二、管理规定
(一)全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倡导不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全年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全年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重点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重点时段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全区范围内不得设置大盘香销售网点、不得销售大盘香。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
(四)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行为,应及时劝阻,或者向公安、城管等部门举报。
三、处罚规定
在禁止燃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露天或者公共区域内燃烧大盘香的,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烧大盘香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四)非法经营大盘香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大盘香及违法所得。
(五)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或城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举报电话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颍东公安分局:110;区城管局:0558-2312110;区应急管理局:0558-2321727;区市场监管局:12315。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8日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全县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临颍大道以南、京九路以东、环城南路(淮河西路、淮河东路)以北、鹿城路以西所合围区域。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点时段(12月至次年3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朱寨镇、许堂乡。
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7.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8.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9.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10.旅游景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1.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大盘香禁止燃烧区域
阜南县全区域全年禁止燃烧大盘香。
二、管理要求
1.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2.销售环节管控: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销售网点,禁止销售相关产品。
3.属地管理与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县燃放管理工作,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劝阻违反规定的燃放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反规定燃放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大盘香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燃烧大盘香的行为;
生态环境、文旅、住建、商务、交通运输、财政、民政、教育、气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协同管理工作。
4.违规处置与责任追究: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并追究相应责任。
5.社会监督与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违规行为可劝阻或举报。举报电话:
公安机关:110
市场监管局:0558-6712030
城市管理局:0558-6912319
应急管理局:0558-2880922
三、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阜南县生态环境分局
阜南县公安局
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阜南县城市管理局
阜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20日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城关街道、邢塘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田桥街道、杨桥镇、单桥镇全域范围内及全县乡镇政府所在集镇范围内(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线规划图确定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线为准),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7.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8.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9.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10.旅游景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1.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大盘香禁止燃烧区域
临泉县全区域全年禁止燃烧大盘香。
二、管理要求
1.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2.销售环节管控: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销售网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3.属地管理与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县燃放管理工作,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劝阻违反规定的燃放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反规定燃放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大盘香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燃烧大盘香的行为;
生态环境、文旅、住建、商务、交通运输、财政、民政、教育、气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协同管理工作。
4.违规处置与责任追究: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5.社会监督与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违规行为可劝阻或举报。
举报电话:
公安机关:110
市场监管局:0558-6512315
城市管理局:0558-6569776
应急管理局:0558-6532556
三、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泉县公安局 临泉县应急管理局
临泉县城市管理局 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5年12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全县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时间及区域
(一)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颍上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全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大盘香。具体范围:县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东至八里河东大道、西至五里湖湿地及花园小镇、南至八里河沿河大堤、北至滁新高速公路。
除上述区域外,《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规定的十二类场所“(一)国家机关;(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七)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八)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九)看守所、拘留所;(十)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十一)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十二)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大盘香。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颍上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颍上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烧大盘香。
(二)重点时段禁止燃放区域
重点时段(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五十铺乡全域。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三)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558-4438007;
非法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非法经营大盘香举报电话:0558-4412119;
非法燃烧大盘香举报电话:0558-6812319。
四、本通告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颍上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和大盘香禁燃区域示意图》
2.《颍上县重点时段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示意图》
阜阳市颍上县生态环境分局
颍上县公安局
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颍上县应急管理局
颍上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12月
太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太政〔2025〕37号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要求,现就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城关镇、开发区、旧县镇、大新镇、赵集乡、关集镇、胡总镇、肖口镇、郭庙镇、双浮镇、高庙镇、税镇镇辖区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7.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8.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9.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10.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1.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大盘香禁止燃烧区域
太和县全区域全年禁止燃烧大盘香。
二、管理要求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二)销售环节管控: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销售网点,禁止销售相关产品。
(三)属地管理与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县燃放管理工作,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劝阻违反规定的燃放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反规定燃放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大盘香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燃烧大盘香的行为;
生态环境、文旅、住建、商务、交通运输、财政、民政、教育、气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协同管理工作。
(四)违规处置与责任追究: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社会监督与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违规行为可劝阻或举报。举报电话:
公安机关:110
城市管理局:0558-8627976
市场监管局:0558-8624646
应急管理局:0558-8610291。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太和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5日
界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为倡导生态、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工作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东城街道、西城街道、颍南街道、光武镇、泉阳镇、大黄镇、田营镇、陶庙镇、靳寨乡所辖区域以及安徽阜阳界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各科技园规划范围。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禁燃禁放区域外,在我市下列场所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7.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8.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9.看守所、拘留所;
10.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1.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大盘香禁止燃烧区域:界首市全域范围内,全年禁止燃烧大盘香。
三、在禁燃禁放区域,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四、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界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燃放管理工作,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劝阻违反规定的燃放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照《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市应急管理局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禁燃禁放区内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市公安局对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经营管理区域内未履行劝阻和举报燃放烟花爆竹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依法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禁燃禁放区域内非法经营大盘香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大盘香及违法所得。
市城市管理局对在露天或者公共区域内燃烧大盘香的,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烧大盘香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在经营管理区域内未履行劝阻和举报燃烧大盘香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依法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生态环境、文旅、住建、商务、交通运输、财政、民政、教育、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举报电话:公安机关(110)、城市管理局(0558-2833117)、市场监管局(12350)、应急管理局(0558-2832338)。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12月19日
来源:各县(市、区)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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