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围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今日曝光官桥一起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典型案例,望所有企业引以为戒!
对南安市XX石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20日,泉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安市某石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维修工简某未取得电焊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却长期从事车间小型焊接作业。
该公司虽聘请有证焊工并签订外包协议,但日常小范围焊接工作均交由无证的简某完成,公司明知其未持证仍默许作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及相关裁量基准,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无证人员特种作业,限期整改,并依法处以1.5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电焊、热切割等)技术性强、风险极高,无证上岗如同 “带险作业”,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
在此郑重提醒全镇企业: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切勿心存侥幸,将特种作业交由无证人员操作,无论“大问题”还是“小活儿”,都要严守安全底线;
3.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定期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核查,消除安全隐患。
下一步,官桥镇将持续加大特种作业安全监管力度,对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零容忍”,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请各企业绷紧安全之弦,筑牢安全防线,共同守护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现集中曝光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违法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7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磨刀机配电箱、动力柜等设备2处较大危险有害因素未设置触电安全警示标志;
2.未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记录。
法律依据及处罚: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
针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针对未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记录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以上处罚合计人民币25000元。
案例二
泉州某石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30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某石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供电的配电箱电气线路安装不符合规范:部分电气线路未套管,时控开关和照明供电强弱电变压器接线排裸露,未进行绝缘保护,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7.2.1条第三款“当导线垂直敷设时,距离地面低于1.8m段的导线,应用导管保护”和第5.1.1条“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2.给员工配置无下颚带安全帽,不符合《头部防护安全帽》(GB2811-2019)第5.2.5条“安全帽各部件的安装应牢固,无松脱、滑落现象”和第7.3条a款“警示:使用安全帽时应根据头围大小调节帽箍或下颚带,以保证佩戴牢固,不会意外偏移或滑落”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法律依据及处罚: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
针对未采取措施消除配电箱隐患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针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处罚合计人民币20000元。
案例三
福建省某材料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法案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23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某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安排未具备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5人从事特种作业;
2.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安全帽。
法律依据及处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
针对安排未具备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85000元;
针对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安全帽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处罚合计人民币95000元。
案例警示:
以上案例充分暴露了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漏洞。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提醒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防范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来源:南安应急管理、南安官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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