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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苍卫医罚[2025]52号
案件名称:苍南县金乡镇中心卫生院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案
法定代表人名称:洪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4月4日,苍南县金乡镇中心卫生院未按规定告知患者吴某某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苍南灵溪支行,账户名称: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3300*******000584-2004,地点:灵溪镇中储金融大厦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苍南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2月10日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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