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单元楼作为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其空间密闭性、人员与财物的集中性,使得在此场所内的放火行为极易引发连锁危险。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张万军认为,司法实践中,对单元楼家中放火行为的定性,核心在于准确把握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这一认定直接关联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的区分,亦彰显刑法对公共安全的优先保护立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的成立以“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为核心要件,这是典型的危险犯认定标准,即无需实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只要行为产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现实危险,即可构罪。此处的“公共安全”,核心要义在于“不特定性”与“多数性”,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且波及范围可能辐射多数人或大量财物。

单元楼家中放火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结合场所属性与环境因素综合判断现实危险是否存在。从场所属性来看,单元楼属于高层建筑,楼体结构相连,通风、消防通道等设施具有公共属性,火势一旦燃起,极易通过墙体、管道、楼道等途径快速蔓延,不仅会危及放火者自身居所,更可能波及上下楼层及相邻住户,形成“一点起火、全域受险”的危险态势。这种场所自带的风险传导性,决定了单元楼内的放火行为天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潜在属性。

从主观层面的法理认定来看,行为人对居住环境的认知程度是判断其犯罪故意的重要依据。若行为人明知所居住的单元楼属于人员密集区域,清楚火势蔓延可能危及他人安全,仍故意点燃易燃物品,即便其初始意图仅针对自身财物,也应认定其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放任态度,构成放火罪的间接故意。反之,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因特殊原因,如突发精神障碍、不可抗力,对场所风险缺乏认知,且无证据证明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倾向,则需排除放火罪的适用。

实践中需警惕“私人空间免责”的误区。部分观点认为,家中属于私人领域,放火行为仅影响自身权益,不应纳入公共安全范畴。但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安全保护,并不因空间权属的私人属性而排除。当私人空间的行为可能突破空间界限,对公共领域的不特定多数人权益产生危险时,即应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单元楼家中放火行为的特殊性正在于此,其私人空间的行为已因场所的公共关联性而具备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理应以放火罪论处。

综上,单元楼家中放火行为的定性,核心在于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标尺,结合场所属性、火势蔓延风险、行为人主观认知等因素综合判断。只要行为产生了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现实危险,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结果,均应依法认定为放火罪。这一认定逻辑,既契合刑法条文的立法本意,也符合维护高层建筑公共安全的现实需求,为类似案件的司法裁判提供了清晰的法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