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如何理解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哪些情形属于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问题有过答复或者批复。主要观点是: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或者骗取公司登记行为,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的行为,在违法状态纠正之前或者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均属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机动车驾驶人短时间内在同一路段多次违法超速,视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属连续违法)。
现汇总如下: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函[2005]442号 2005年10月26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鄂法制文[2005]8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
(2012年2月13日 法工办发[2012]2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你部送来的《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请示》(建法函[2011]3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请示
建法函[2011]316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近日,地方在执法实践中发现,部分建设项目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在2年后才被发现。地方在查处时大致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发现相关责任单位实施违法行为时超过2年,不应再追究其违法责任;二是认为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其行为有继续状态,应当自纠正违法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我部认同第二种意见,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以上意见妥否,特请示,盼复。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5年6月27日就机动车驾驶人短时间内在同一路段多次超速是否同一个违法行为问题书面答复
国务院某部门:
机动车驾驶人短时间内在同一路段违法超速行驶被数个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不论车速是否曾降至规定时速以下,均应视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法函[2006]27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你局《关于提请解释〈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适用问题的函》(工商法函字[2006]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用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你局提出: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前未纠正的,视为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如果违法的公司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且自该纠正行为之日起超过两年的,则不应再追究其违法行为。这一理解是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一致的,我们没有不同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
(〔1997〕法行字第26号 1998年5月4日公布)
国土资源部:
你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法〕字第135号《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答复如下: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来源:璞琳说法 老梁市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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