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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门开合的瞬间,可能暗藏危及生命的 “杀机”,“开门杀” 的隐患就藏在每一次不经意的推门动作里。近日,固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机动车乘客开门不慎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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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被告李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固阳县某超市附近临时停靠,车内乘客张某在开启左后车门时,未注意观察后方来车情况,与正骑行电动自行车经过的原告崔某发生碰撞,致崔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崔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崔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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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驾驶员,对车辆及乘车人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其在车辆停靠后未充分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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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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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开门杀”(即车内人员突然打开车门导致后方行人或车辆避让不及发生事故)引发的交通事故。人民法院认定驾驶人和乘车人同属机动车一方,乘客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驾驶人、乘车人应增强安全意识,在停车、开车门时谨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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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与乘车人应时刻绷紧安全弦,在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时,务必遵循“先观察、后开门”的原则,可使用“荷式开门法”(即用离车门较远的手开门,强迫身体转动,自然观察到侧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再缓慢开启车门。
同时,也提醒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途经路边停放车辆时,应提高警惕,减速慢行,保持安全距离,防范此类突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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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审管办 王德力
签发:石慧
编辑:固法融媒体工作室
审核:朱丽娜 杨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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