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狗的死亡,能换来投毒者四年的牢狱;
而一个人的死亡,却可能只换来一纸“民事纠纷”的认定。
这不是虚构的讽刺小说,这是2024年已经发生的、血淋淋的现实逻辑。
当北京朝阳区为一只误食毒鸡骨的小狗“papi”伸张正义,将投毒者绳之以法时,我们似乎看到了动物保护的司法进步。然而,同一片天空下,河北邯郸的张女士被未拴绳的恶犬撞击身亡,其丈夫在维权路上奔波至突发脑干出血,整个家庭濒临崩溃,追责之路却依然迷雾重重。
一边是“首次宠物投毒案”的标杆性判决,另一边是人命关天却维权无门的巨大黑洞。
这种对比,冰冷刺骨。
更令人悲愤的是,这种“人不如狗”的荒诞叙事,并非孤例。
2024年5月,3岁男童小星被犬只咬伤后,在痛苦中死于狂犬病;
同年11月,河南信阳另一名3岁男孩被罗威纳犬撕咬面部,狗主人至今“未找到”,警方定性为“民事纠纷”;
同年8月,山西介休一名男子被流浪狗咬伤后狂犬病发作死亡,直至火化,咬人的犬只仍“无法确认”。
每一桩悲剧背后,都是一套令人匪夷所思的“双重标准”逻辑:
对物(宠物)的侵害,适用的是刑法,讲的是“公共安全”——毒狗案中,司法机关敏锐地认定向公共区域投毒,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这完全正确。然而,对人身的侵害,却常常被推向“民事纠纷”的模糊地带——未拴绳的大型犬只扑倒、撕咬、甚至致死路人,狗主人往往隐身,执法者却常感“无法可依”或“执行困难”。流浪狗酿成命案,则更陷入“无主可追”的真空。
试问,一只在公共场合失控、具有致命攻击性的猛犬,其危险性难道不正是最直接的“公共安全威胁”吗?为何夺走宠物生命是犯罪,夺走人的生命却时常沦为调解的筹码?
维权的天平严重倾斜。宠物主人悲愤之下,可以推动案情三年不辍,终得正义。而人的家属,如邯郸的冯先生,却在维权中耗尽家财、赔上健康,陷入“维权益发艰难,不维权死不瞑目”的绝境。
当司法资源与社会关注度,下意识地向某一方倾斜时,我们不得不质问:这背后衡量价值的尺度,究竟是什么?
愤怒,不仅仅源于这些悲惨的个案,更源于系统性的麻木与不公。它指向几个尖锐的悖论:
危险认定的双标:狗吓人可以引发对公共安全的担忧,而狗伤人、杀人,却常常被淡化为个体冲突。对于不牵绳、不戴嘴套的危险犬只,事前监管为何普遍缺位?
责任追溯的无力:投毒者可以迅速锁定并严惩,而致命的狗主人却可以频频“失踪”。是技术困难,还是追责意愿与力度的差别?
生命权保障的失衡:动物生命权的司法保护破冰值得肯定,但人的生命健康权这一根本基石,为何在同类事件中反而显得摇摇欲坠?保护动物绝不意味着应降低对人的保护标准。
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的安全与尊严。当一系列犬只伤人、致死事件,遭遇的是立案难、追责难、赔偿难,而宠物被害却能获得有力的刑事追诉时,这种对比本身就在侵蚀公众对法律公正最朴素的信仰。
我们需要的不是对动物保护的削弱,而是将对人的保护提升到与之相称、甚至更高的紧迫位置。必须严厉追究每一个饲养者管理失责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当其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时,刑事责任绝不能缺席。对于流浪动物造成的悲剧,城市管理部门的日常防控责任,同样需要被严肃审视。
人命关天,不能总靠家属的血泪和网络舆情的沸腾来推动。司法的天平,必须回归最核心的正义:对人的生命权,给予最高优先级的、毫不含糊的捍卫。 任何与此相悖的现实,都是对整个社会的刺痛与羞辱。
终结这种荒诞,刻不容缓。因为下一个受害者,可能是任何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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