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女生邀请同龄男生,到自己家同住,事后报警称遭强奸;男生坚称双方是情侣、无暴力行为,却被法院以“邀请同居不等于性同意”为由,判刑两年九个月。
消息一出,舆论炸锅。
这到底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正义判决,还是一场模糊边界下的“翻脸定罪”?
事情发生在2024年8月。
两人刚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女生丽丽(化名)主动邀男生小董,从许昌到郑州玩,并安排他住进自己家中。
按丽丽说法,两人说好“分房睡”,但小董却留在她房间并强行发生关系。而小董一方则称,全程自愿,无任何强迫,且事后女生还发微信说“好想你”。
关键争议点在于:没有暴力、没有威胁,仅凭事后一句“我当时不同意”,能否构成强奸?
法院的判决逻辑很明确:即便双方是情侣,即便女方主动邀约同住,也不代表默示同意发生性关系。法律上,“性同意”必须是清晰、自愿、即时发生的意思表示,不能靠“默认”或“推测”。
这一原则本身没错,近年来多起类似案件都强调:亲密关系≠性许可。
但问题在于证据。
本案中,既无伤痕、无呼救、无第三方证人,也无聊天记录证明当时拒绝。唯一的依据,就是丽丽事后的陈述。
而小董母亲提到的那句“好想你”,虽不能直接推翻指控,却让人对事件全貌产生合理怀疑:如果真是暴力强奸,为何事后仍有温情留言?
网友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
在缺乏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单方口供定罪,容易滑向“谁先报警谁有理”的危险境地。尤其涉及青少年情感纠纷,情绪波动大、认知不成熟,今天甜蜜明天反目并不罕见。若法律过度依赖“事后反悔”作为定罪核心,可能让无辜者陷入无法自证的困境。
当然,我们绝不能因此否定对性侵受害者的保护。
很多真实受害者因恐惧、羞耻不敢反抗,更不会留下“暴力痕迹”。正因如此,司法才需格外审慎,既要防止真凶逍遥法外,也要避免冤案寒了人心。
此案的真正警示,或许不在对错,而在教育。
17岁的孩子,对“同意”的边界、对法律后果、对亲密关系中的责任,往往懵懂无知。
学校、家庭是否教过他们:邀请对方来家,不等于开放所有权限?说“不”可以随时、明确、无需理由?而男生是否明白:哪怕对方没喊停,沉默也不等于许可?
法律是最后的防线,但不该是第一道防线。希望这起案件推动的,不是互相猜忌,而是更扎实的性教育、更清晰的沟通意识,以及对同意二字更深的敬畏。
毕竟,青春不该被一场模糊的夜晚毁掉,无论你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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