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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了活,钱没到

追讨无果找谁要?

分包方、总承包

责任链条不能少

白纸黑字有规定

最终谁来掏腰包?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某建设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方,将其承接的某建设项目中的消防工程分包给了具备相应资质的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后将项目中部分劳务工程进一步分包给某劳务公司。2024年3月至2025年4月期间,劳务公司班组长韩某受公司安排,招募周某等人前往该项目工地,从事消防设施安装等劳动。工程完工后,经韩某签字确认,周某累计出勤314天,双方约定日工资标准为320元,工资总额共计100,480元。扣除施工期间已支付的部分报酬,尚有63,280元劳务费未支付。周某多次就欠薪问题追索无果,遂将劳务公司、班组长韩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建设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上述各方共同承担拖欠的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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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法律关系的定性,某劳务公司虽向法院提交了与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但经审查,该合同内容缺少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细化等劳动关系必备的关键条款,无法体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典型的人身从属性与管理依附性。相反,周某系因特定项目需求被临时招募,工作安排具有较强自主性,工作性质围绕特定项目任务展开,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周某与某劳务公司构成劳务合同关系,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范畴。

关于各方责任的承担,(1)某劳务公司作为直接招募周某并安排其提供劳务的主体,对拖欠的63,280元劳务费负有直接支付责任;(2)韩某的身份是劳务公司班组长,其在周某出勤及工资表上的签字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并非个人自愿加入债务承担,故周某要求韩某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3)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包单位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对其分包范围内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直接责任;(4)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建设公司,负有监督分包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同时需对案涉拖欠工资依法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其在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向实际欠款责任主体某劳务公司进行追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劳务公司、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周某支付劳务费63,280元;被告某建设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某劳务公司追偿。

法官说法

对于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朋友,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务必注意妥善保留各类有效凭证,例如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单、考勤记录、劳务协议、工作量确认单等,这些凭证是证明工作事实、工作天数、工资标准及欠薪金额的核心依据。对于用人单位,应当严格规范用工管理,树立合法用工、诚信履约的意识,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要清晰界定自身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的法定职责,切实履行监督管理义务,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来 源:郑州自贸区法院陈阿娟、李慕淳

责任编辑:李鑫源、姚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