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各位小伙伴们,大家好呀!
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警示、处罚文件,都是非常好的审计知识学习材料。
我们不仅可以从中一探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还能窥见那些行业老司机也常翻车的地方。
本期继续更新《跟着证监会学审计》系列!
警示函
01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1、了解和评价“采购与付款循环”内部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
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6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恰当执行“了解采购与付款流程的控制”穿行测试;
对20个子流程中的“确保采购计划经过严格审批”“确保检验人员经过授权”“建立付款审批制度”等18个子流程仅采用“供应商评估报告”作为“控制证据”,且审计底稿中未见“供应商评估报告”,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控制可依赖”的测试结论。
2、了解和评价“生产与仓储循环”内部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
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6至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底稿显示,“了解存货与成本流程的控制”穿行测试检查点包括入库单、出库单、验收单等单据是否连续编号;
但亚太所抽样的原材料采购、产成品销售业务发生时间不连续、相关单据编号不连续,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其“相关控制得到执行”的测试结论。
02存货相关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
1、经我局另案查明,新野纺织涉案期间每年虚增存货金额均较大,如2021年虚增存货25.05亿元
未按照《存货监盘计划》拟定的监盘范围、监盘时间、监盘比例等实施现场监盘;
新野纺织实际于资产负债表日前或日后开展存货盘点,亚太所现场监盘时未获取新野纺织存货明细表,未区分存货品种、型号;
未将监盘数据与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货账面数据进行比对,审计底稿中留存的《存货监盘表》、《存货抽盘表》均为后续根据新野纺织年末存货账面数据补填,账实核对程序存在缺陷。
2、未实施将存货盘点日的监盘情况倒推至资产负债表日的审计程序,无法确定存货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得到恰当的记录。
3、在存货监盘中未区分母子公司存货权属执行针对性审计程序
审计底稿显示,新野纺织子公司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每年期末存货余额均超2亿元,存放于新野纺织母公司仓库;
但亚太所在对新野纺织母公司存货监盘时未实施有效审计程序区分、确认汉凤销售前述存货的“存在和状况”,存货监盘程序存在缺陷。
二、存货截止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审计底稿显示,亚太所实施了检查棉纱采购入库单的审计程序,但所抽取的部分记账凭证后无入库单,亚太所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未见异常”的审计结论。
三、预付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1、对部分函证未回函或回函不符的情况未实施替代程序或进一步核查程序;
2、函证收回验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关注到部分回函快递单号相近或回函联系人相同、回函落款印章名称与发函对象名称不一致、回函联系人与新野纺织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姓名及电话号码相同等异常情况,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未对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形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1、亚太所2017年新野纺织存货明细表中“存货-原料”表与新野纺织原材料存货盘点表的品种、数量存在明显差异;
2、亚太所2017、2018年新野纺织存货明细表中原材料期初数量均与上期期末数量存在明显差异,但金额均一致;
3、2019年部分采购业务记账凭证后未附入库单等原始单据,亚太所未对上述明显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03营业收入相关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应对营业收入舞弊风险
1、审计底稿显示,2017至2019年新野纺织收入确认政策为发货确认收入,但多笔销售业务凭证后缺失发货单据,也无外部证据予以佐证,亚太所未充分获取新野纺织发货证据;
2、2019年、2021年亚太所出具的新野纺织《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显示,新野纺织的组织架构中并不存在“物流部”,但部分销售业务凭证后附加盖“物流部”印章的发货单或送货单;
3、2016至2018年新野纺织同一时期销售业务凭证后附原始单据类型存在较大差异,包括销售合同、发票、产品提货单、产品起运单、发货单、客户收货证明等一种或几种。
亚太所对上述情况未查明原因,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对舞弊风险,即认可新野纺织确认相关销售收入。
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1、对部分函证未回函或回函不符的情况未实施替代程序或进一步核查程序;
2、应收账款函证收回验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关注到部分回函快递单号相近或回函联系人相同、回函落款印章名称与发函对象名称不一致等异常情况,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营业收入截止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执行从出库单到明细账的核对程序,但审计底稿中记录的出库单号码在对应的记账凭证中并不存在;
亚太所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未发现重大异常情况”的审计结论。
四、未对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形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1、2016年、2017年新野纺织存在短期内向同一公司(包含其子公司)既销售又采购棉花的情况,且购销数量相同、金额相近;
2、2019至2021年新野纺织部分销售合同对重要条款约定不明确,如未明确约定销售商品的“规格型号”或“供货时间”“结算方式及期限”等。
04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应对研发费用舞弊风险
1、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底稿显示,亚太所执行了获得研发立项书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对研发费用重大波动查明原因的审计程序,但未取得相关审计证据。
2、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底稿显示,新野纺织研发费用发生额为1.62亿元,但亚太所仅取得管理费用明细表、抽取部分研发费用结转凭证,未对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设计及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6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底稿显示,新野纺织每年研发领用原材料金额均超1亿元,但亚太所未对研发领料、用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设计及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未对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形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1、2018年新野纺织多个研发项目在成果鉴定或取得专利授权后仍持续支出大额研发费用;
2、多个2019年未完成的研发项目在2020年、2021年审计底稿中未记录任何后续进展。
声明
信息来源:河南监管局/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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