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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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拖欠债务引发的诉讼中,债权人常一并主张债务人承担维权产生的律师费。

那么, 如果法院仅支持部分诉请的,判令债务人承担全部律师费是否合法?

最高院在《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陈俊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债权人因债务人长期违约未还款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属于债务人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债权人诉讼请求是否获得全部支持,不影响律师费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

本案焦点为,关于陈俊名主张的律师费问题。

华誉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在陈俊名的诉讼请求仅部分得到支持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华誉房地产公司承担支付陈俊名全部律师费的义务错误。

经审查,华誉房地产公司拖欠借款长期未还,陈俊名为实现债权已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186300元,有相关票据为证,该费用应属华誉房地产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款责任给陈俊名造成的损失,一、二审法院根据陈俊名的请求,判决由华誉房地产公司予以承担,并无不妥。

司法实践中,通常须有约定,律师费诉请才会被支持。但在长期拖欠等情形下,即使没有约定最高院几则案例中也明确,应支持律师费诉请。

案例一《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

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情况下,拒不支付相应工程款,即使合同中无律师费负担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对方为合法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理由是:虽然合同并无律师费承担的约定,但诉讼系因被告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引发,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系其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同理,保全费亦系守约方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案例二《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龙武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案》

裁判要旨:

违约行为导致对方为维权所付律师费属于因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违约方应予赔偿。

理由是:本案中,洛阳龙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因洛阳城建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行为所致,洛阳龙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其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洛阳城建公司向洛阳龙武公司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长期拖欠债务案件中,即使没有约定,诉请律师费法院也可支持。并且仅有部分诉请获支持时,法院仍可支持全部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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