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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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已经过了3年诉讼时效,我发了催款通知,对方也签字签收了,是不是时效就重新起算了?” 这是债权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常有的疑问。
那么,时效期满后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是否时效是否重新计算?
最高院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人民政府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签章确认仅表明其收到该催收通知书,如无证据证明债务人有同意履行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务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时效不能重新计算。
本案焦点为,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签章是否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
本案中,案涉债权最后一笔到期日为1999年12月21日,而农行屈原支行最早催收时间为2007年5月10日,故农行屈原支行在催收案涉债权时,案涉债权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对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债务的重新确认须具备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要件。
本案中,从原审查明的事实来看,营田镇政府对案涉催收通知书签章确认仅表明其收到该催收通知书,并无证据证明债务人有同意履行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务的意思表示,并不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
据此,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并驳回信达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债权人实践中需要注意:发催收通知应确保债务人签收行为体现“同意履行”的意思:1. 催收通知必须明确载明债务详情(金额、形成时间、原因)和履行要求(还款期限、金额),避免模糊表述;2. 设计签收栏时,明确标注“本人/本公司确认上述债务,同意按要求履行”,引导债务人针对性签收;3. 留存完整证据,包括催收通知原件、签收记录(签字/盖章原件、快递回执)、后续沟通记录等,若债务人有部分履行,务必留存转账凭证;4. 若债务人仅单纯签收无同意履行表示,可进一步协商签订还款协议或债权确认书,明确履行意愿。
周军律师提醒,时效期满后的签收行为,如无证据证明债务人有同意履行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务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时效不能重新计算。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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