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简单来说,就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亲朋好友之间,或是熟人圈子里,资金周转困难时相互借钱救急屡见不鲜。也正因如此,民间借贷往往伴随着一些风险,尤其是在利息约定方面,常引发纠纷。
网友咨询:
三年前借给朋友20万没写借条,只有银行转账记录,到现在也没还钱,当时没说过利息的事,现在能要求他支付一点利息吗?
王庚戌律师解答:
如果民间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出借人要求给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法院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在借款合同中,利息是借款人为使用他人资金所支付的对价,故在借款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对于利息计算标准的约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逾期利息是指由逾期贷款造成的罚利息,具体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该规定对金融贷款和民间借贷均适用。同时,在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的支付不以借款期间内收取利息为前提,即使是无息借款,出借人仍然可以请求存在逾期未还款行为的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王庚戌律师补充: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王庚戌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执业五年,立足北京,服务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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