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1年初起诉,到2023年4月终审判决,经过一审、二审、指令再审、再审终审,司机梁某最终在法院告赢了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下称泾阳公司)。

但在胜诉两个月后,梁某却给公司写了一份《情况说明》,并手持身份证和这份《情况说明》合影。《情况说明》中表示“(自己)受人蛊惑”“判决结果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目前泾阳公司和其关联公司正在寻求检察机关抗诉等司法救济途径。

出租车司机状告公司 四轮审理 终审胜诉

2021年初,司机梁某向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泾阳公司返还车辆更新费和实际购车款之间的差额59700元及事故保证金5000元。

此前,2019年,梁某曾和其他出租车司机一起以经营权归属为由起诉公司,最终法院判决司机们败诉,判决已经生效。

此次起诉,梁某表示2013年7月其从上任车主手中购买了出租车;2013年9月,该车辆更新,其向出租车公司缴纳了16.1万元的更新费,但是出租车公司提供的购车发票是82800元;扣除1万元的经营权使用费,以及保险费、上牌费等各项费用,公司多收取了59700元。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泾阳公司违反了双方约定,多收取了58700元,判决泾阳公司返还。

泾阳公司上诉表示16.1万元中包括6年的承包费、风险报酬,双方没有就此签订书面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泾阳公司违反了双方约定,但替梁某承担的8280元的车辆购置税应在返还金额中扣除,判决泾阳公司共返还55420元。

泾阳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陕西省高院指令咸阳市中院再审此案。

咸阳中院再审后认为,此前认定梁某的车辆保险费是8000元,实际上的保险费是9273.42,公司还多替梁某承担了1200余元的车辆保险费应在返还金额中扣除。

最终,在2023年4月,咸阳中院终审判决泾阳公司应向梁某退还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费用和事故保证金共54146.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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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

和梁某几乎同时用相同的理由起诉公司的司机常某也获得了胜诉。两人胜诉后,泾阳县多名出租车司机随即用同样案由起诉出租汽车公司,这些司机也纷纷胜诉。

胜诉后司机手写《情况说明》:“判决结果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在胜诉的四个月后,2023年8月,司机梁某却又给泾阳公司手写了一份《情况说明》,同时在一份同样内容的打印版《情况说明》上签字、手持身份证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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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胜诉后写的《情况说明》)

“我诉泾阳县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退还承包费)一案,该案的实际情况是,我在对涉案车辆进行承包时,明知应该向该公司一次性交纳六年承包费用,该承包费用与合同中的10000元经营权费(系应该由该公司代收并向运管部门交纳的费用)是两回事。2013年10月10 日和公司签订新的承包合同时,我交纳的费用包含新车费用,车辆购置税,保险费,上牌费,防护网,计价器等费用,其中还包括一次性向公司交纳的六年承包费在内。此种承包模式是周边各县区和泾阳县范围内对承包出租车惯用的一种模式,作为承包人应该向公司交纳承包费用。对该费用的交纳是一次性交付上述所有费用。因我诉泾阳县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公司应向我退还承包费54146.58元,但判决结果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实际事由是2019年受别人煽动蛊惑和公司打"经营权"官司败诉了,承包合同也到期了……与公司打官司的代表们建议在(再)尝试一下诉‘退更新费即承包费’以达到和公司谈判想继续经营的目的。……以上情况说明绝对属实,我愿对此事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特此说明。”情况说明中这样描述。

亦有提起诉讼的司机随后又撤诉,也表示“受人蛊惑”。

北极海新闻电话联系了司机梁某,梁某并未否认这份《情况说明》,但表示自己现在从事货运,已与该案无关,随即挂断了电话。

“和公司打官司车辆不能更新、无法继续营运,就算打赢了官司扣除花费也不知道能不能挣钱,所以就撤诉了。”一名撤诉司机表示。

出租车公司邀请专家出具论证报告 将申请抗诉

“公司长达近20年的经营活动中,与出租车司机双方已形成了约定俗成的交易惯例,这种交易惯例是在长期合作过程中,基于双方真实意愿与行业实际情况逐渐形成的,具有合理性与稳定性。就像《情况说明》中说的,这些司机在承包时就是明知16.1万元包含承包费的。不交承包费,我们公司怎么盈利啊?这些多年实施且已形成规范体系的承包政策,虽然没有书面的合同,但是我们和司机之间有他们亲笔签署的申请书、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一系列重要书面文件,这些书面文件是可以证明他们是明知并认可这笔承包费的。”泾阳公司负责人朱先生表示,“梁某和常某胜诉后,很多出租车司机也起诉公司。这些案件有些司机撤诉了,有些司机胜诉了,有些还在审理中;如果审理中的也都判决司机胜诉,那么将累计给我们造成近500万的损失。同时众多承包人拒不履行前期败诉判决,拒绝报废运营车辆,且拒不配合法院其他执行工作,进一步给企业带来 120多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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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公司申请对梁某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

2024年1月,泾阳公司对常某和梁某与公司签订的申请书、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文件进行了笔迹鉴定。2024年2月,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这些文件中的签名都是梁某和常某本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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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公司邀请法律和行业专业人士出具论证报告)

2024年11月,泾阳公司特邀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董少谋教授、行政法学院王周户教授以及民商法学院院长程淑娟教授等法律和行业专家,针对常某的诉讼案件展开了法律论证出具了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的最终意见为“常某起诉公司要求退款的请求权依据不存在。”

目前泾阳公司和其关联公司正在寻求检察机关抗诉等司法救济途径。(记者 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