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先生将价值 80 万的奔驰S320借给朋友 “撑场面” 相亲,却被朋友擅自抵押 3 万元还债,赎回车辆竟被要求支付 8.5 万元高额费用,引发了全网热议。

现实中 “借车容易要车难” 的纠纷屡见不鲜,而其中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更值得深思:未经车主同意的车辆抵押行为是否有效?抵押权人若不知情且办理了抵押登记,车主还能追回自己的车辆吗?车主仅因 “撑场面” 借车,又该如何证明自己从未授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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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借车遭 “套路”,豪车变债务抵押品

这起令人唏嘘的纠纷始于一次看似平常的朋友求助。车主郑先生一辆价值 80 万元的奔驰车,因朋友陈某相亲需要,希望借用车辆 “撑场面”,以便给相亲对象留下良好印象,甚至声称 “能不能娶到老婆就看这次借车”。

面对朋友的软磨硬泡与苦苦哀求,郑先生虽起初有所顾虑,但最终还是出于情面同意了借车请求,满心以为朋友仅临时使用便会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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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约定的 “短期借用” 却变成了长达 8 个月的拖延。在此期间,郑先生不得不放弃自驾,转而依靠公交、共享单车或打车出行,多次催还车辆均被陈某以“与女方相处顺利”“临时有事”等理由推脱。

直到双方发生争执、郑先生强硬逼问后,陈某才道出真相:车辆早已被他以 3 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用以偿还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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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让郑先生崩溃的是,他的奔驰车本身仍在偿还贷款,每月需支付六千元月供,而赎回车辆的要求更是离谱 —— 抵押机构不仅收取十天 3000 元的高额利息,还要求最低支付 8.5 万元才能赎回,远超当初的抵押金额。

从事件细节来看,陈某的抵押行为堪称 “草率” 却暗藏恶意:抵押过程未签订正式合同,仅有一张欠条,借款通过微信转账完成,接受抵押的机构也并非正规金融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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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郑先生的遭遇则让网友两极分化,部分人同情其善意被辜负的遭遇,也有网友直言其 “拎不清”,过度顾及情面忽视财产安全,最终自食苦果。

但无论舆论如何评价,这起事件暴露出的借车风险、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等问题,都值得每一个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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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授权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

(一)未经车主同意的抵押行为原则上无效

车辆作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归属以登记为准,车主对车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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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行为属于对车辆物权的重大处分,直接影响车主的核心权益,必须由车主本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或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即为无权处分。

结合本案,陈某仅基于借车关系获得车辆的使用权,并未取得郑先生关于抵押车辆的任何授权,其擅自将奔驰车抵押的行为显然属于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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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具备 “意思表示真实” 等核心要件,而该抵押行为完全违背了车主郑先生的真实意愿,缺乏合法有效的生效基础。

即使陈某向抵押机构提供了车辆行驶证等证件,也不能构成合法处分的依据,因此该抵押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对车主郑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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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若存在车主书面授权他人管理车辆且授权范围包含抵押、或车主此前行为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借车人有权抵押等特殊情况,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导致抵押行为有效。

但本案中,郑先生的借车目的明确为 “相亲撑场面”,未涉及任何财产处分相关的授权,显然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故陈某的抵押行为无法通过表见代理获得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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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权人 “善意取得” 的认定与车主追回权的限制

实践中,车主能否顺利追回车辆,还需考量抵押权人是否构成 “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在 “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已完成交付或登记” 的情形下,可善意取得该动产所有权,该规则同样适用于抵押权的设立。

具体到车辆抵押场景,抵押权人若主张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接受抵押时对借车人无处分权一事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二是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金额与车辆实际价值相当,即支付了 “合理对价”;三是已依法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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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来看,陈某以 80 万元的奔驰车仅抵押 3 万元,明显不符合 “合理对价” 要求,且抵押过程未签订正式合同、未核实车主真实意愿,抵押机构存在明显审查过失,因此难以认定其构成善意取得,郑先生作为所有权人有权主张追回车辆。

但如果抵押权人系正规金融机构,在审核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基于车辆实际占有状态与虚假授权材料相信借车人有权处分,且已办理抵押登记并提供了与车辆价值匹配的贷款,那么可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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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车主虽仍可向借车人主张侵权赔偿,但无法直接要求抵押权人返还车辆,只能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向借车人追偿,或通过证明抵押权人非善意来否定其抵押权。

此外,《民法典》规定车辆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若抵押行为已办理登记,抵押权人可基于登记的公示效力对抗第三人。

这种情况下,车主需先通过诉讼撤销抵押登记,再主张抵押行为无效,维权程序会更为复杂耗时,但这并不意味着车主丧失了追回权,只是需要额外完成登记撤销的法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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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车撑场面” 场景下,未授权抵押的举证要点

车主若要证明自己未授权抵押,需围绕 “借车目的、未授权事实、对抵押不知情” 三个核心要点收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首先,需证明车辆所有权归属与借车事实。核心证据包括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行驶证等,用以证明车主的合法所有权;同时,借车时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可明确借车的时间、目的(如本案中的 “相亲撑场面”)和使用期限,佐证借车关系的性质仅为临时使用,不包含任何处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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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需证明未授予抵押权限且对抵押行为不知情。例如,车主与借车人之间无任何关于抵押、借款的沟通记录,催还车辆时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中借车人隐瞒抵押事实的内容,以及车主得知抵押后的第一时间提出异议、报警或与抵押机构沟通的记录等,均可证明车主对抵押行为毫不知情且明确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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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若抵押合同中存在伪造的车主签名,车主可申请笔迹鉴定,通过专业鉴定结论证明抵押行为未经本人同意,进一步强化未授权的事实主张。

本案中,郑先生与陈先生关于借车目的的沟通记录、8 个月内的催还记录、得知抵押后的维权记录等,都是证明未授权抵押的关键证据,足以支撑其法律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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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车人的法律与道德双重失责

(一)借车人的法律责任承担

陈某的行为不仅违背道德,更需承担多项法律责任:一是民事侵权责任,其擅自抵押车辆的行为侵害了郑先生的所有权与占有权,需承担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的责任,包括车辆使用期间的折旧损失、车主为赎回车辆支出的合理费用、每月车辆月供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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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可能涉及违约责任,若双方存在口头或书面借车约定,陈先生未按约定归还车辆并擅自处分,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是若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车事实骗取车辆后抵押获利,且数额较大,可能构成诈骗罪,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此外,本案中抵押机构收取 “十天 3000 元” 的高额利息,已远超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属于高利贷范畴,其相关利息主张不受法律保护,车主无需支付超出法定上限的利息,甚至可要求抵押机构返还已支付的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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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德层面的信任危机与警示

从道德角度来看,陈某的行为是对朋友信任的彻底背叛。郑先生出于情面,在自身有用车需求的情况下,为帮助朋友解决相亲难题借出贵重车辆,却遭遇 “借车不还、擅自抵押” 的对待,这种背信弃义的行为不仅摧毁了双方的情谊,更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公序良俗。

陈某在采访中仅以 “脑子犯糊涂” 轻描淡写地回应,更凸显了其责任意识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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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事件也警示我们,人际交往中需坚守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的底线,任何时候都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牟取私利。

同时,车主在出借贵重物品时,也应摒弃 “面子至上” 的心态,理性评估风险,避免因过度顾及情面而忽视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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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此类事件的维权路径与风险防范

(一)车主的合法维权步骤

当车辆被借车人擅自抵押时,车主应保持冷静,通过以下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第一步,固定核心证据。立即收集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凭证、行驶证等所有权证明,整理借车沟通记录、催还记录、与抵押机构的沟通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若发现抵押合同有伪造签名,及时保留相关文件以备笔迹鉴定。

第二步,向抵押机构提出异议。明确告知抵押机构自己的车主身份,说明借车人无抵押授权的事实,要求解除抵押并返还车辆,同时保留好书面函件、聊天记录等沟通证据,避免抵押机构擅自处置车辆。

第三步,寻求法律专业支持。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分析抵押行为效力、抵押权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等关键问题,起草律师函或起诉状,明确维权主张。若协商无果,及时向法院提起 “确认抵押合同无效之诉” 或 “返还原物之诉”,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车辆被转移、变卖。

第四步,涉嫌刑事犯罪时及时报警。若借车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车辆后抵押获利等情形,可能构成诈骗,车主应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侦查固定证据,追究借车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辅助民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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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前风险防范的关键措施

与其事后维权,不如事前防范。为避免类似纠纷发生,出借贵重物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借车用途与期限,签订书面协议。无论关系多亲密,借车时都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使用目的、使用期限、保管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尤其要注明 “不得擅自处分车辆”“不得用于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从源头限制借车人的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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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核实借车人信用与还款能力。出借前了解借车人的经济状况、信用记录,对存在大额债务、信用不良的人员保持警惕,避免因借车人急于偿债而导致车辆被非法处置。

三是控制车辆相关证件的交付范围。借车时可仅交付车辆钥匙与行驶证复印件,保留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等核心产权证明,降低借车人擅自办理抵押登记的可能性。

四是定期追踪车辆使用状态。安装GPS定位查验,借车后定期与借车人沟通,了解车辆使用情况,若发现异常拖延归还、联系方式失联等情况,及时采取上门核实、报警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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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郑先生的遭遇是善意被辜负的典型案例,但其背后折射出的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意识,值得每一个人重视。

未经车主同意的车辆抵押行为,因缺乏合法授权与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车主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车辆,但需警惕抵押权人善意取得的特殊情形。

借车人的擅自抵押行为,不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时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而其违背的道德诚信,更会使其失去人际交往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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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际交往中,信任是珍贵的,但财产安全同样不可忽视。出借贵重物品时,应摒弃 “碍于情面” 的盲目信任,通过书面协议、证件管控等方式防范风险;遭遇类似纠纷时,应保持理性,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唯有如此,才能在坚守人情温度的同时,守住财产安全的底线,避免 “好心借车” 最终变成 “人财两空” 的悲剧。

法律既是权益的保障,也是行为的边界,唯有敬畏法律、坚守诚信,才能让人际交往与财产流转都处于安全有序的轨道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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