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晓编

12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关于对保荐代表人李强、叶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关于对签字会计师刘宇、田川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关于对株洲科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株洲科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科创板IPO于2023年6月21日获得上交所受理,IPO保荐机构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李强、叶华;审计机构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为刘宇、田川。后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于2025年10月31日被终止审核。

经查明:

发行人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研发投入金额披露不准确。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部分废料损失、员工薪酬计入研发费用依据不充分,合计应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为441.17万元,占发行人披露的2021年至2023年累计研发投入的5.19%。一是部分废料损失计入研发费用依据不充分。报告期内,发行人氧化镓颗粒制备工艺研发项目产生无回收价值的含铝废料镓2,451.21Kg,发行人将相关损失计入研发费用,并解释该废料产生的原因为辅料工业碱片中含铝导致材料污染。现场检查发现,该研发项目临时变更制备路线使用工业碱片,变更技术路线当月研发领料数量大幅增加,且发行人没有辅料工业碱片的研发领料记录,相关废料损失计入研发费用依据不充分。二是部分研发人员认定依据不充分。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认定的研发人员中,一名人员为退休返聘的技术顾问,发行人未对其按照协议约定的劳动纪律要求进行考勤管理、研发资料记载的其从事研发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成果前后矛盾;另一名人员主要从事与研发无关的工作。发行人将上述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并将对应薪酬计入研发费用的依据不充分。(二)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研发、销售、生产相关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存在研发工时统计错记、多记,部分研发活动记录内容相互矛盾,研发活动内部控制相关单据不完整;部分抽查物流、签收记录缺失相关单据;生产过程ERP系统记录不完整、不匹配等情形,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信息不一致。时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赵科峰,时任财务总监何芬,时任财务总监卿松辉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发行人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李强、叶华作为申港证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一)未充分关注发行人研发费用核算准确性。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部分废料损失、员工薪酬计入研发费用依据不充分,合计应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为441.17万元,占发行人披露的2021年至2023年累计研发投入的5.19%。保荐人未充分关注相关异常情况,并对研发费用核算、研发人员认定等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保荐人未充分关注、核查发行人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

刘宇、田川作为信永中和指定的项目签字会计师,存在专业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部分废料损失、员工薪酬计入研发费用依据不充分,合计应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为441.17万元,占发行人披露的2021年至2023年累计研发投入的5.19%。申报会计师未充分关注相关异常情况,并对研发费用核算、研发人员认定等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刘宇、田川作为签字会计师,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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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科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经查明,发行人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情况

(一) 研发投入金额披露不准确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部分废料损失、员工薪酬计入研发费用依据不充分,合计应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为441.17万元,占发行人披露的2021年至2023年累计研发投入的5.19%。

一是部分废料损失计入研发费用依据不充分。报告期内,发行人氧化镓颗粒制备工艺研发项目产生无回收价值的含铝废料镓2,451.21Kg,发行人将相关损失计入研发费用,并解释该废料产生的原因为辅料工业碱片中含铝导致材料污染。现场检查发现,该研发项目临时变更制备路线使用工业碱片,变更技术路线当月研发领料数量大幅增加,且发行人没有辅料工业碱片的研发领料记录,相关废料损失计入研发费用依据不充分。

二是部分研发人员认定依据不充分。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认定的研发人员中,一名人员为退休返聘的技术顾问,发行人未对其按照协议约定的劳动纪律要求进行考勤管理、研发资料记载的其从事研发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成果前后矛盾;另一名人员主要从事与研发无关的工作。发行人将上述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并将对应薪酬计入研发费用的依据不充分。

(二) 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研发、销售、生产相关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存在研发工时统计错记、多记,部分研发活动记录内容相互矛盾,研发活动内部控制相关单据不完整;部分抽查物流、签收记录缺失相关单据;生产过程ERP系统记录不完整、不匹配等情形,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信息不一致。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准确披露研发投入金额、研发人员数量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赵科峰,时任财务总监何芬,时任财务总监卿松辉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发行人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审核规则》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株洲科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赵科峰、何芬、卿松辉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针对违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要求,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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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科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经查明,李强、叶华作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违规情况

(一) 未充分关注发行人研发费用核算准确性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部分废料损失、员工薪酬计入研发费用依据不充分,合计应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为441.17万元,占发行人披露的2021年至2023年累计研发投入的5.19%。保荐人未充分关注相关异常情况,并对研发费用核算、研发人员认定等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一是部分废料损失计入研发费用依据不充分。报告期内,发行人氧化镓颗粒制备工艺研发项目产生无回收价值的含铝废料镓2,451.21Kg,发行人将相关损失计入研发费用,并解释该废料产生的原因为辅料工业碱片中含铝导致材料污染。现场检查发现,该研发项目临时变更制备路线使用工业碱片,变更技术路线当月研发领料数量大幅增加,且发行人没有辅料工业碱片的研发领料记录。

二是部分研发人员认定依据不充分。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认定的研发人员中,一名人员为退休返聘的技术顾问,发行人未对其按照协议约定的劳动纪律要求进行考勤管理、研发资料记载的其从事研发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成果前后矛盾;另一名人员主要从事与研发无关的工作。

(二) 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研发、销售、生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研发工时统计错记、多记,部分研发活动记录内容相互矛盾,研发活动相关单据不完整,部分抽查物流、签收记录缺失相关单据,生产过程ERP系统记录不完整、不匹配等情形,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信息不一致。保荐人未充分关注、核查发行人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保荐人未充分关注发行人研发投入核算、研发人员认定以及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等异常情况,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李强、叶华作为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对保荐代表人李强、叶华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对此应高度重视,针对违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要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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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科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经查明,刘宇、田川作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指定的项目签字会计师,存在以下专业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违规情况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部分废料损失、员工薪酬计入研发费用依据不充分,合计应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为441.17万元,占发行人披露的2021年至2023年累计研发投入的5.19%。申报会计师未充分关注相关异常情况,并对研发费用核算、研发人员认定等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一是部分废料损失计入研发费用依据不充分。报告期内,发行人氧化镓颗粒制备工艺研发项目产生无回收价值的含铝废料镓2,451.21Kg,发行人将相关损失计入研发费用,并解释该废料产生的原因为辅料工业碱片中含铝导致材料污染。现场检查发现,该研发项目临时变更制备路线使用工业碱片,变更技术路线当月研发领料数量大幅增加,且发行人没有辅料工业碱片的研发领料记录。

二是部分研发人员认定依据不充分。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认定的研发人员中,一名人员为退休返聘的技术顾问,发行人未对其按照协议约定的劳动纪律要求进行考勤管理、研发资料记载的其从事研发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成果前后矛盾;另一名人员主要从事与研发无关的工作。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申报会计师未充分关注发行人研发投入核算、研发人员认定等异常情况并进行审慎核查,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履行专业职责不到位。刘宇、田川作为签字会计师,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对签字会计师刘宇、田川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对此应高度重视,针对违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要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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