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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朝阳警方接报警称,有人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针对中国女篮教练员和运动员的不实视频信息。警方经调查,锁定作案嫌疑人林某某(男,32岁)和陈某某(男,32岁),并将两人查获。经查,林某某和陈某某曾从事视频带货,为“来钱快”,利用AI技术制作视频追热点、蹭流量、“养号”牟利。他们通过AI软件编造中国女篮某教练员压榨某运动员的虚假文案,将该教练员和运动员的网络图片、视频、虚假文案混编制作网传视频,通过个人社交账号发布,引流得逞后,将账号倒卖牟利4000元。这起案件不仅暴露了AI技术滥用的风险,更敲响了网络空间法治化的警钟。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结合案件细节与现行法律,为您解析本案可能涉及的罪名及法律责任。
核心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林、陈二人虽未直接编造“险情、疫情”等法定类型信息,但其虚构的“教练员压榨运动员”内容具有社会危害性:通过AI伪造视频、混编真实图片与虚假文案,利用公众对体育领域的关注度制造对立情绪,导致当事人名誉受损、社会信任破裂,符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已被纳入“网络谣言”打击范畴,例如2024年某网民编造“某地发生爆炸”虚假视频被判刑的案例,与本案具有高度相似性。
次要罪名: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潜在风险)
若涉事教练员或运动员因谣言遭受商业代言损失、社会评价显著下降,且能证明损失与谣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虽未明确提及商业损失,但体育明星的公众形象与商业价值紧密关联,若后续调查证实谣言导致代言合同解除、赞助商撤资等后果,检察机关可能追加此罪名。
近年来,AI技术滥用呈现“低成本、高传播、难溯源”特点,但法律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强。2025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明确提出“零容忍”态度:无论是人工编造还是AI生成,只要虚构事实、扰乱秩序,必将受到严惩。本案中,4000元的非法获利与刑事拘留的后果形成鲜明对比,警示公众:流量经济不能突破法律红线,技术便利更需坚守道德底线。我是李肖峰律师,欢迎关注账号,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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