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刑事篇)

前言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人民法院要立足司法职能作用,努力破解辖区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以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今年以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紧扣高质量发展大局,始终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依法履职,担当作为,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全市锚定“跨入第一方阵”总目标,深入实施“融入京津冀、打造桥头堡”重大战略,努力建设能源之城、算力之城、文化之城,提供了坚强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此次发布的四则典型案例,从刑事案件视角展现大同两级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贯穿于审判执行全过程,推动涉企纠纷实质化解,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全力以赴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良法治环境的生动实践。

案例一:被告人艾某忠等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被告人艾某忠出资成立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某医院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初,该医院成为医保报销定点医院。2018年12月,医院更名为大同市平城区某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艾某,但实际控制人仍为艾某忠。艾某忠多次召集艾某、张某才、李某、牛某鹏、张某国、赵某等人商议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医院到周边各地(县区)吸引、招揽病人住院,鼓励、安排本院职工及家属住院,内科和骨科两大科室主要负责,其他科室辅助配合,采取虚增药品进价、药品重复入库、虚增临床用药、检查费用、虚报床位、空挂床等方式和手段,大肆提高、虚构住院费用,制作假病历,将虚假数据上传医保中心,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截至2020年底,医院虚报金额970余万元,其中未拨付金额200余万元,系诈骗未遂。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忠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增药品进价、药品重复入库、虚增临床用药、检查费用、虚报床位、空挂病床等方式,大肆提高、虚构住院费用,制作假病历,将虚假数据上传医保中心,共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艾某忠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才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某国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牛某鹏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营医院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虚增药品进价、药品重复入库、虚增临床用药、检查费用、虚报床位、空挂床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典型案例。民营医院在充实医疗力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购药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有的民营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虚假手段骗取国家医保基金,严重危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涉案人员众多的,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实施的行为区别对待、区别处理。本案中,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艾某忠等六人依法从严惩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起次要作用、具有自首等情节的被告人赵某依法减轻处罚,既有效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又实现最佳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案例二:靳某诈骗案

——“拆东墙补西墙”,不属于民间借贷正常投资行为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2年8月间,被告人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垫资押房、借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石某操人民币 54万元、孙某凤 10万元、郭某忠 66万元、武某10万元、孙某杰 20万元、唐某伟 30万元、翁某55万元、刘某波 5万元、田某婷 3万元、范某 18.72万元、黄某朝 29万元、张某 211万元、武某红 60万元、臧某30万元、胡某65.96万元、左某 129万元、周某163万元、董某58万元、黄某16万元、谷某10.5万元、冯某1万元、陈某39万元。以上共计1084.18万元。

2022年8月8日,被告人靳某通过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告人靳某医学诊断为适应障碍,在本案中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4日一审判决被告人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靳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上诉人靳某所提其与被害人周某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房屋有实物部分系正常投资行为,以及一审判决认定的靳某诈骗被害人周某、胡某、田某婷230.96万元应为民间借贷而非诈骗,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关于房屋有实物事实部分,靳某供述房子卖不出去,把自己的钱垫付完之后,其开始虚构事实,使用押房的钱补窟窿;虚构房屋交易时,也有正常的房屋交易,卖房所得的钱全部作为利润给了被害人,本金没有拿回来,形成恶性循环。靳某的供述与被害人周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靳某明知债务越来越多,仍以投资涉案金额为由,骗取了黄某、陈某、董某、谷某、黄某朝、冯某等人的投资款,转手用相关房屋产权证书向周某借款用于抵顶亏空的犯罪事实。靳某向周某、胡某、田某婷三人隐瞒投资失败,拆东墙补西墙的事实,以倒卖房屋为由,骗取巨额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不是民间借贷。

典型意义

关于房屋有实物垫资部分,靳某在明知房屋无法售出,垫资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下,收取受害人钱款;无实物垫资事实部分,靳某虚构房屋交易,使用其他正常房屋交易所得钱款作为“利润”返还受害人;靳某主观上明知债务越来越多,无法正常还款,仍向受害人隐瞒投资失败的实际情况,以“借款”为由骗取巨额资金,用以填补资金缺口,显然不是正常投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而非民间借贷,故未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案例三:康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云冈区人民法院报送)

基本案情

被告人康某强为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康某强为解决进项税发票问题,在没有实际煤炭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陈某会(另案处理)以某煤炭有限公司名义为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金额 3599100元,税额 575856元,价税合计 4174956元。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康某强将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府谷县税务局对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做出风险提示,该企业做出进项税额全额转出。

裁判要旨

被告人康某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康某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康某强的辩护人以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系初犯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补交税款、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康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典型意义

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被告人的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态度等作综合考虑。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退赃退赔、挽回损失,取保候审不影响诉讼进程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对确有必要羁押的,要考虑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生产决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综合考虑办案效果,既要保证依法严惩犯罪,尽可能地挽回国家损失,又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李某好非法经营案(云冈区人民法院报送)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2024年11月,被告人李某好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左某东(另案处理)等人处购进烟丝、空烟管,在其居住地的集市上摆摊销售,并通过微信向岳某亮、吴某山、薄某销售。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好向岳某亮销售烟丝90324元、空烟管270020元,向吴某山销售烟丝4425元,向薄某销售烟丝10480元。2024年12月23日,大同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好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北罗镇的库房中查获未销售烟丝1518.1千克,价值91450.344元。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涉案烟丝中含有烟草DNA、烤烟DNA。

裁判要旨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品许可证制度。只有获得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属于非法经营。

典型意义

明确国家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强制性,警示任何主体未经许可从事烟草专卖都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从法律层面巩固了烟草专卖管理的制度边界。既提醒经营者需依法取得许可才能开展烟草相关经营,也间接引导消费者认知非法烟草制品背后的违法属性,助力规范烟草市场的经营与消费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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