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维持现行法律与制度稳定、不予修改的前提之下,中华民族这个团结和睦的大家庭将始终保持“五十六个民族兄弟姐妹是一家”的和谐格局,不会有所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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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五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十九条 未定族称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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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联合于1990年5月10日下发了《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规定》对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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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55个少数民族名单】   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壮族、布依族、朝鲜族、满族、侗族、瑶族、白族、土家族、哈尼族、哈萨克族、傣族、黎族、傈僳族、佤族、畲族、高山族、拉祜族、水族、东乡族、纳西族、景颇族、柯尔克孜族、土族、达斡尔族、仫佬族、羌族、布朗族、撒拉族、毛南族、仡佬族、锡伯族、阿昌族、普米族、塔吉克族、怒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鄂温克族、德昂族、保安族、裕固族、京族、塔塔尔族、独龙族、鄂伦春族、赫哲族、门巴族、珞巴族、基诺族。[1]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成功加入了中国国籍后,应该填写什么民族,根据不同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第一,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两年内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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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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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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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如果在中国境内既没有相对应的族群,父母又并非中国移民,而且还不愿选择任一民族,那么这批外国人在入籍时,在填写“民族”一栏时,就会采用“入籍(原国籍)”的方式处理。

参考

  1. ^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及其实践 https://www.gov.cn/zhengce/2005-05/26/content_26157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