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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0日,济宁市兖州区2025年第16批次建设用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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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济宁市兖州区2025年16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5〕273号)批准征收土地1.8986公顷(本公告附件)。

二、土地范围

地块1范围:(1)东至颜店镇南阁村、西至颜店镇南阁村、南至颜店镇南阁村、北至颜店镇南阁村; (2)东至颜店镇南阁村、西至颜店镇南阁村、南至颜店镇南阁村、北至颜店镇南阁村;(3)东至颜店镇南阁村、西至颜店镇南阁村、南至颜店镇南阁村、北至颜店镇南阁村; (4)东至颜店镇南阁村、西至颜店镇南阁村、南至颜店镇南阁村、北至颜店镇南阁村; (5)东至颜店镇南阁村、西至颜店镇南阁村、南至颜店镇南阁村、北至颜店镇南阁村; (6)东至颜店镇南阁村、西至颜店镇南阁村、南至颜店镇南阁村、北至颜店镇南阁村; (7)东至颜店镇南阁村、西至颜店镇南阁村、南至颜店镇南阁村、北至颜店镇南阁村; (8)东至颜店镇南阁村、西至颜店镇南阁村、南至颜店镇南阁村、北至颜店镇南阁村; (9)东至颜店镇南阁村、西至颜店镇南阁村、南至颜店镇南阁村、北至颜店镇南阁村。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颜店镇南阁村。

地块2范围:东至颜店镇南阁村、西至颜店镇史家村、南至颜店镇史家村、北至颜店镇史家村,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颜店镇史家村。

地块3范围:东至新兖镇杨庄村、西至新兖镇杨庄村、南至新兖镇杨庄村、北至新兖镇杨庄村,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兖镇杨庄村。

地块4范围:东至颜店镇袁二村、西至政府储备用地、南至颜店镇袁二村、北至颜店镇袁二村,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颜店镇袁二村。

地块5范围:(1)东至新兖镇后道义村、南至新兖镇后道义村、西至新兖镇后道义村、北至新兖镇后道义村;(2)东至新兖镇后道义村、南至新兖镇后道义村、西至新兖镇后道义村、北至新兖镇后道义村。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兖镇后道义村。

地块6范围:东至新兖镇徐营村、南至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至新兖镇徐营村、北至新兖镇徐营村,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兖镇徐营村。

地块7范围:东至新兖镇后道义村、南至山东鑫喆产业有限公司、西至新兖镇后道义村、北至新兖镇后道义村,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兖镇后道义村。

地块8范围:东至龙桥街道韩楼村、西至政府储备用地、南至龙桥街道韩楼村、北至济宁市兖州区富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桥街道韩楼村。

三、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机关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组织财政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拨付至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足额拨付至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账户,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组织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指导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涉及土地权利变化的,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相关权利人同步变更或者终止合同。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政府嘱托或者权利人申请,依法对涉及征收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二)交出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腾退交出土地。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算。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期满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除法定情形外,复议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兖州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37-3423296。

附件:关于济宁市兖州区2025年16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5〕273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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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0日,济宁市兖州区2025年第31批次建设用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济宁市兖州区2025年3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5〕296号)批准征收土地7.7530公顷(本公告附件)。

二、土地范围

地块1范围:东至龙桥街道刘官庄村、西至龙桥街道任老庄村、南至龙桥街道任老庄村、北至丰兖西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桥街道任老庄村。

地块2范围:东至龙桥街道刘官庄村、西至龙桥街道任老庄村、南至龙桥街道刘官庄村、北至丰兖西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桥街道刘官庄村。

三、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机关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组织财政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拨付至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足额拨付至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账户,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组织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指导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涉及土地权利变化的,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相关权利人同步变更或者终止合同。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政府嘱托或者权利人申请,依法对涉及征收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二)交出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腾退交出土地。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算。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期满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除法定情形外,复议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兖州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37-3423296。

附件:关于济宁市兖州区2025年3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5〕296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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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0日,济宁市兖州区2025年第33批次建设用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济宁市兖州区2025年3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5〕279号)批准征收土地1.3199公顷(本公告附件)。

二、土地范围

地块范围:东至颜店镇刘胡村、南至颜店镇颜店村和刘胡村、西至颜店镇颜店村、北至颜店镇颜店村,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颜店镇颜店村。

三、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机关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组织财政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拨付至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足额拨付至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账户,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组织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指导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涉及土地权利变化的,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相关权利人同步变更或者终止合同。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政府嘱托或者权利人申请,依法对涉及征收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二)交出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腾退交出土地。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算。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期满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除法定情形外,复议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兖州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37-3423296。

附件:关于济宁市兖州区2025年3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5〕279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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