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没有按照征收方的要求完成搬迁,征收方就想出了以拆除房屋门台阶的方式来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显然已经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作为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方以各种威逼利诱的手段强行推进征收工作时,又该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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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河南省某市某村的村民,其在该村拥有一处合法的住宅。后来当地相关部门开始推进棚户区改造,其目的是改善老百姓的生活质量,提高老百姓的居住环境。之后,相关部门便组建了棚改指挥部,并且向老百姓发了此次棚户区改造的宣传手册之后便开始了大面积的拆迁工作。而李某的房屋正好也在此次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内。

对于棚改李某是十分支持的,其还想着可以通过棚改能让自己过上更好的生活。可是到具体征收中才发现补偿标准并不合理,而且此次整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李某看来都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李某并没有同意搬迁,也就是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从被征收房屋中搬出去。本以为,其不搬迁征收方并不会把自己怎么样,然而让李某没有想到的是,在其拒绝搬迁没几天,突然就有不明人员将其自己家门前的台阶给强制拆除了,导致李某一家出行极其不方便。

对于不明人员将自己家房屋门前台阶强制拆除的事,李某是怎么也没有想明白。但是台阶被拆除十分影响自己家的生活,所以,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李某找到了专门做征地拆迁业务的凯诺律师,并且就台阶被违法强制拆除一事全权委托给了凯诺律师来处理。

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后,首先指导李某向派出所报了警,其目的是通过报警,让警察来找到是谁强制拆除李某家房屋门前台阶的主张,之后可具有针对性的提起诉讼。然后李某打了110报警之后,希望警察能针对自己家门前台阶被强制拆除一事进行立案调查。

然而让大家没有想到的是,警察却以各种理由为由没有出警。针对警察没有出警的行为,凯诺律师先后又指导李某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终李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撤销了复议决定,并判决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在拿到生效的判决书之后,市公安局也最终向李某提供了街道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加盖公章并由街道办事处纪工委书记签名的一份证明,从此证明来看,李某家房屋门前的台阶被强制拆除系街道办事处所为。

通过复议和诉讼确认强拆主体之后,凯诺律师便马上指导李某针对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其房屋门前台阶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李某家台阶的行为违法。从现在的证据来看,足以让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李某家门前台阶的行为违法,可让大家都没有想到的是,一审法院却以李某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其诉称的事实无充分证据,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等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的判决,李某显然也是非常不服的。凯诺律师针对一审判决又重新整理了一套证据,并且又把整个案件也重新进行了分析、研究,之后针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凯诺律师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指导李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李某房屋门前台阶的行为违法。

二审审理过程中,凯诺律师认为,首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李某十分配合法院的审理,按照要求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于一审中存在的争议证据,无是其他诉讼中经过质证并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由于法院没有提供原件,所以李某也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原件,但是李某也明确表示,希望一审法院能够依职权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却被一审法院采取置若罔闻的态度,并最终没有采纳该证据。其次,李某另案法院向李某提供了核实其证据出处及真实性的证据材料。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事实上,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凯诺律师代理的案件中,还有一起与李某情况十分相似,并且该案最终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判决生效后的三十天内将被征收人房屋门前的台阶恢复成原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凯诺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不管房屋还是房屋台阶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被征收人一定要抓住维权的机会,一旦错过期限,那么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将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了。所以,遇到问题时建议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提起复议或诉讼,争取合理的补偿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