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

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监督员对高新区

某技术服务机构

服务的某公司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时

发现负责该公司消防设施维保

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仅消防设施操作员一人到场

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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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支队法制部门指导下,规范文明执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千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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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间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随州消防提醒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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