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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7日,南京博物院发布《情况说明》,就《江南春》风波给了三个信息:

  1. 涉事 5 幅画作曾两次被鉴定为 “伪作”,上世纪 90 年代依规定处置,目前相关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正审理。
  2. 该院表示将配合案件审理、核查画作去向,若发现处置违规会依法处理,并加强藏品管理,拍卖品是否为受赠画待查证。
  3. 南博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监督。

全文短短280字,既未正面回应核心争议,也未拿出完整证据链支撑主张,完全达不到“有理有据、合法合规”的抗辩标准,难以打消公众质疑。

一、南博现有辩解缺陷

1.用“结论式陈述”替代“证据链证明”

南博仅笼统强调“1961年、1964年两次专家鉴定为伪作”“1990年代按《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处置”,却始终未完整公开核心证据:一是两次鉴定的原始合议记录、专家签字文件、实物比对照片(仅向法院提交打码报告,仅显示“假”字结论);二是1997年处置的完整审批链条,包括馆内学术委员会复核意见、江苏省文化厅批复原件;三是1997年5月8日向江苏省文物总店划拨的交接清单(含文物编号、经办人签字、总店签收凭证);四是《江南春》从划拨到2001年被以6800元售出的完整流转记录。

这种缺乏完整证据链佐证的“单方陈述”,在法律上不具备充分的对抗效力,也无法回应公众对鉴定与处置程序的核心质疑。

2.鉴定专家去世不代表画作不能再次鉴定

面对公众“死无对证”的质疑,南博未主动厘清“集体鉴定”的责任性质。事实上,案涉鉴定的责任主体是南博而非个别专家,即便专家去世,完整的鉴定档案(合议记录、签字文件等)仍可佐证程序合法性;南博拒绝公开档案,并非“无法核实”,反而让人怀疑其在刻意回避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如部分鉴定人员资质不符、未形成多数意见等),相关事实仍需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核查。

需要明确的是,前两次鉴定专家去世与画作真伪本身无直接关联,仅能说明当时专家的主观判断;只要画作原物尚存,完全可启动重新鉴定。若重新鉴定程序合法、全程公开接受监督,《江南春》的真伪便能得出定论。而现身拍卖场的《江南春》是否为庞家捐赠品,核实难度并不大——若原画上有庞莱臣的印章,即可直接确认归属。

3.以“依法处置”笼统表述掩盖程序瑕疵

南博仅泛化声称“按1986年《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处置”,却未披露处置的具体流程与依据。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一条,即便《江南春》被认定为伪作,处置不够入藏标准的文物也需履行“专库存放、学术委员会或外部专家复核审议、造具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等程序,南博至今未证明已完整履行上述流程。同时,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受赠人应公开捐赠接收及财产使用管理情况),南博在认定画作为伪作后,理应主动告知捐赠方,并提供重新鉴定或复核渠道;若捐赠方认可鉴定意见,可选择收回画作或放弃所有权由南博处置。但南博未履行告知义务、未提供复核渠道,直接划拨处置案涉画作,已违反公益捐赠相关规范中对捐赠方权益保障的核心要求。

更严重的是,南博将文物划拨至具有经营属性的江苏省文物总店,再由总店以“仿品”名义售出,涉嫌规避《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藏品严禁出售”的禁止性规定——该办法允许的“调剂”应限于公益用途,而非流入市场变现,此操作已超出“合规处置”的法定边界。

南博拒绝全面公开相关文书,是引发社会各类猜测的核心原因。若鉴定处置程序确属合法,公开完整档案是最直接的“自证清白”方式,完全无需回避;若档案存在鉴定资质瑕疵、审批流程缺失、违规变卖等问题,拒绝公开只能暂时掩盖,反而会因“不透明”引发更广泛的信任危机——这种质疑已从个案扩散至对全国文博机构鉴定处置流程的普遍性怀疑,严重损害整个行业的公信力。

二、南博唯一合法出路:全面公示文书,接受法院与公众双重评判

1.法律层面:举证是法定义务,回避将导致不利裁判后果

若进入诉讼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法院必然要求南博提交全部原始证据,且证据需经庭审质证方可作为定案依据。若南博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或提交的证据存在打码、缺失等情形,法院可依职权调取或依原告申请调取,若南博不配合,则可依据“举证妨碍规则”直接采信捐赠方的主张,认定其鉴定处置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或实体瑕疵,最终导致南博承担不利裁判后果。

2.公众与行业层面:透明是重建信任的唯一途径

公众的核心诉求是“真相与公正”,而非否定南博本身。南博若全面公示鉴定档案、审批文件、流转记录等原始文书,即便存在程序瑕疵,只要主动承认并依法纠正(如向捐赠人道歉、追回文物等),仍能以负责任的姿态挽回公信力;反之,持续掩盖只会让自身陷入“不可信”的泥潭,进而引发公众对全国博物院藏品管理的普遍质疑,摧毁整个行业的信任基础。

3.底线警示:包庇违法将触发更严厉的法律与行政责任

若档案文书中存在“鉴定造假、擅自处置国有文物、利益输送”等违法情形,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九条、《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相关责任人需承担刑事责任。

南博若为相关人员掩盖包庇,不仅违反“依法配合调查”的法定义务,更会彻底突破公众信任底线——此时“撤销相关资质、追回流失文物、返还捐赠人”将不再是情绪化表达,而是基于“机构丧失公信力、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合法诉求,最终损害国家文博体系的根基。

结语

无论面对庞家后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公众的质疑,还是上级部门的调查,全面公示原始文书都是南博的唯一正确选择。

纸终究包不住火,虚假陈述、刻意掩盖只会让争议不断升级,最终将自身拖入无法挽回的信任危机。唯有停止狡辩,主动全面公示所有原始文书,接受法院的公正判决与公众的监督评判,依法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才是保住自身声誉、维护行业公信力的唯一途径——这不仅是法律的强制要求,更是公共机构应有的责任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