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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博物院所藏一幅署名明代画家仇英的《江南春》图卷引发广泛关注,该事件触及一个关键制度问题:若一件已入藏的文物被重新鉴定为“伪作”或“无文物价值的现代复仿制品”,博物馆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通知当初的捐赠人?又需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事实上,针对此类情形,我国已有明确的法规依据和操作规范。2018年施行的《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提供了清晰的行动指南。

一、是否必须通知捐赠方?

答案是肯定的——尤其是在涉及捐赠文物的情况下。

《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接受捐赠的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按照与捐赠人约定的协议办理;无约定协议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这意味着,无论捐赠时是否签署详细协议,只要拟对捐赠文物启动退出程序(包括因被鉴定为伪作而退出),博物馆都负有告知义务,并应与捐赠人协商后续处置方式,如退还、转作教学用途或封存等。这既是对捐赠人善意的尊重,也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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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鉴定为“伪作”能否启动退出程序?

可以,但须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拟退出的馆藏文物必须满足特定情形之一,其中第三项即为:“被鉴定为无文物价值的现代复仿制品”。

换言之,若经权威鉴定确认某件藏品仅为当代仿制、不具备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则可依法纳入退出范围。但需强调的是,该办法同时要求:“应当从严掌握、谨慎执行”——退出不是轻率之举,而是建立在严谨鉴定与充分论证基础上的审慎决策。

三、完整的处理流程有哪些步骤?

一旦确认符合退出条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六步程序:

方案评估:组织专家组对拟退出文物的基本情况、退出理由及处置方案进行评估,并经本单位理事会或集体研究同意。

社会公示:在本单位官网、所在地主要报刊及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网站公示不少于30日,接受社会监督。

告知捐赠人:如系捐赠文物,须履行告知义务,协商处理方式。

备案:公示结束后、实施退出前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二级、三级文物报省级部门,一级文物则须逐级上报至国家文物局。

启动退出程序:待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核查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退出。若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

存档:为退出文物建立专项档案,保存不少于75年,并同步报备至相应文物行政部门。

这一整套流程环环相扣,既保障了国家文物资产处置的严肃性,也兼顾了捐赠人权益与公众知情权。

事实上,针对此类情形,我国已有明确的法规依据和操作规范。2018年施行的《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提供了清晰的行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