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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上海某三甲医院发生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本例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七十余万。
事件经过
患者 2019 年 3 月和 6 月两次因活动后出现胸闷,某某院治疗,诊断为肺动脉高压(WHO肺高压功能分级III级)、胸主动脉夹层术后、高血压、肝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病。
6 月 25 日心超提示中度肺动脉高压,右心增大,右心室收缩功能正常,轻度三尖瓣关闭不全,左心房室大小正常,左心室收缩功能正常。
2019 年 10 月 7 日 19:08 患者因胸闷、纳差 2 天于被告处急诊。两天前天气变化后出现胸闷、纳差。无明显发热等不适。体格检查神志清,一般情况可,呼吸略急促,口唇无紫绀,两肺呼吸音粗,未吸氧下指脉氧饱和度 90-93 %,心率 75-80 次/分,律不齐。
初步诊断为肺动脉高压、胸主动脉夹层术后、心功能不全、肺气肿、肝硬化可能。予以鼻导管吸氧、阿奇霉素 0.5 克静脉滴注每天一次、多索茶碱 0.2 克静脉滴注每天一次。嘱肺循环科进一步随访诊治。
患者输液时由家属陪同如厕后,神志不清,呼之不应,点头样呼吸,口唇及指末端紫绀明显,心率 30 次/分,双侧瞳孔散大固定,血压及血氧饱和度测不出,立即予以肾上腺素及新三联强心、可拉明+洛贝林兴奋呼吸,多巴胺升压,同时予以胸外心脏按压,心脏电除颤、呼吸机辅助通气、心电监护动态血压监测等各项积极抢救措施后,患者指脉氧饱和度恢复至 90%,但自主心率仍未恢复,患者家属表示为减轻患者痛苦,拒绝后续一切有创措施。
患者于 21:26 心电监护示心率呈一直线,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宣告临床死亡。
被告认定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等。原告认为被告收治患者时,对患者所患疾病诊断失误,未行相关检查,药物使用错误且存在损害可能,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青浦区医学会鉴定,委托鉴定事项:
被告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若构成医疗损害,其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
2022 年 1 月 7 日,该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医方(被告)在诊治过程中未进行必要的检查,造成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预判不足,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但患者多种严重慢性疾病共存,本身属于猝死的高风险人群。本例死亡原因考虑为心源性猝死,与患者的基础疾病有关。根据《内科学》(第九版)P316 心源性猝死是指急性症状发作后1小时内发生的突然死亡,抢救成功率为 5.6%。故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对等原因。
鉴定意见为: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2.某某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未进行必要检查的过错,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3.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为死亡,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构成一级甲等医疗损害,不构成伤残。
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对等原因。
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重新鉴定,委托鉴定事项:
被告对患者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若构成医疗损害,其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
2024 年 7 月 19 日,上海市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
1.医方未做必要的检查,鉴别诊断不足,对胸闷患者可能发生的风险预估不足,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为同等原因力。患者存在肺动脉高压(WHO肺高压功能分级III级)、胸主动脉夹层支架植入史、高血压、肝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病等基础疾病,病情严重,肺动脉高压发生猝死风险极高,是患者死亡的另一部分原因。
鉴定意见: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2.某某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未做必要检查、鉴别诊断不足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卢某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卢某的人身损害等级为死亡。
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过错为同等原因力。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上海青浦区医学会和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被告在诊疗中存在过错,该过错的为同等原因力,故本院认定被告应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
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 466.5 元,原告提供了相应票据,被告对真实性亦无异议,本院确认医疗费 466.5 元。交通费,酌定 130 元;护理费,原告未能提供护理费的相关证据,且患者于 2019 年 10 月 7 日 19:08 分急诊,然后如厕后昏迷不醒,同日 21:26 分被宣告死亡,就诊与死亡时间很短,没有护理的实际需要,故对护理费不予支持。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每年 89,477 元,计算 15 年,故死亡赔偿金为 1,342,155 元。精神损害费金 50,000元,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丧葬费,原告主张 73,842 元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青浦区医学会)3,500 元系原告缴纳,应当由被告承担 3,500元。重新鉴定的鉴定费 3,500 元系被告缴纳,由被告自行承担。律师费,原告为本次诉讼确实委托了代理律师,存在律师费的支出,对于律师费的金额本院酌定支持 12,000元。上述损失除了鉴定费和律师(该两项已经明确被告应承担的具体金额),其余损失由被告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某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1、卢某医疗费 233.25 元、交通费 65 元、死亡赔偿金 671,077.5 元、精神损害费金 25,000 元、丧葬费 36,921 元、鉴定费 3,500 元、律师费 12,000 元;
二、原告李某1、卢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659.53 元,由某某医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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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离床医学
编辑整理:护理传真 责任编辑:张昕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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