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博退休职工举报前院长徐湖平的举报材料中提到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人物,江苏省检察院原反贪局局长韩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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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提到徐湖平被举报在担任南京博物院领导期间,涉嫌违规处置包括庞莱臣家族捐赠在内的馆藏文物,并将书画赠送给时任江苏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韩建林等官员,以换取庇护、逃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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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韩建林早在2004年就因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被查处。

如果韩建林当时确实收受了徐湖平所送的字画,那极可能构成行贿与受贿的双向犯罪:

徐湖平作为国家事业单位(南京博物院)负责人,若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由国家保管的文物或馆藏书画私自赠予他人,涉嫌行贿罪;

韩建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与其职权相关的贵重物品,即构成受贿罪。

但若所赠字画来自南博馆藏,尤其是像庞莱臣家族捐赠级别的国有文物,则徐的行为就远不止行贿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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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甚至涉嫌贪污罪或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视具体处置方式而定)。

还有一个问题,被告都很关心的:追诉时效。

他们可能会想着:“事情都过去二十多年了,追诉时效应该都过了”

确实,若涉案行为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如情节特别严重的贪污、受贿),追诉时效是20年。

而徐湖平1985年当副院长,2001年转正院长,2008年退休。

其在任期间如果有违规违法行为,部分行为若发生在1990年代中期以前,表面看可能已超过20年追诉期。

但《刑法》第88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一条款,正是打破时间久了,就能豁免的幻想之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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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博物院退休职工郭礼典等人在过去十余年持续实名举报徐湖平,举报内容明确指向其在任期间涉嫌倒卖馆藏文物、滥用职权、与韩建林权钱交易等严重问题;

同时,被害方的庞莱臣家族后人庞叔令作为捐赠人直系亲属,也多次通过信访、诉讼、媒体等渠道主张权利,要求查明《江南春》等五件古画流失真相,并追究相关责任。

这些行为完全符合“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的法定要件。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庞家1959年捐赠时,南博曾书面承诺“一定好好保存这批古画”,该承诺构成事实上的附义务赠与合同。一旦南博擅自处置藏品,庞家即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被害人。

如果司法或监察机关在接到举报和控告后,本应依法启动调查却长期未予处理,那么根据《刑法》第88条,对徐湖平及相关人员的追诉将不受20年时效限制。

无论行为发生于1997年、2001年,还是更早,都仍可依法追究。

目前相关情况仍在官方调查之中,本文所述内容均基于公开报道及已披露信息梳理分析,不预设立场,亦不代表对任何个人或机构的有罪推定。

最终事实认定与责任追究,应以权威部门依法公布的调查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