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封面新闻》的一则评论吓了我一跳:私聊不是淫秽信息的避风港。
如果不是情侣关系,一方给另一方发送淫秽信息,这种“私聊”当然不是淫秽信息的避风港。
而是赤裸裸的性骚扰……反手一个实名举报一点都不冤枉。
但如果发生在情侣间呢?
有人会说,情侣间那不叫“淫秽”。
不不不,事情没那么简单。
其中一方把自己的裸照发给另一方,而这张裸照极尽挑逗为能事——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标准判定那都是“淫秽”......怎么办?
最合乎情理也最合乎法理的解释是:对当事人而言,都是自己的身体,而且你情我愿,这种私聊不涉及“淫秽”,硬要凑过去观察的第三方才TM下流无耻死变态。
再换个场景:分居两地的夫妻互发“不雅照”怎么处理?
这种操作除了当事人痛快根本没有任何社会危害……如果非得说那是不雅,那么这对夫妻见面后的激情互动又算什么?
语言和图片比实际行动更加洪水猛兽吗?
所以,在“私聊”这个范畴内的“淫秽”或者“不雅”是很难定义的。
既然很难定义,我建议在这个地方不妨“留白”。
法律之光并不需要照射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比如睡觉,就需要遮阳窗帘。
特定关系人之间的私聊,也应该受一堵不透光的墙保护。
如果私聊成为单向玻璃围合的公共卫生间,你看不到外面,但外面可以看到里面......这将会是每一个人的尴尬。
我的法律修养有限,但我知道法律必须具有明确的边界。
法律的触手还是远离一对一的私聊比较好。
当然,我希望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这个条例能成为打击裸贷的利器,而不是痴男怨女翻脸后的互殴的大杀器。
哈哈,慢着,继续围绕“痴男怨女”展开一点联想:如果他们当初互发“不雅照”,事后互相举报,在法律意义他们“均可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吗?
神奇的互害。
但愿在拘留所他们不会成为室友。
不知道有没有人留意到,私聊的私和隐私的私共用一个“私”字。
我一直以为“私聊”是“隐私”的真子集。
现在看来,它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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