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好友发送淫秽信息和吸毒,哪个处罚更重?

答案是:发送淫秽信息处罚更重。

不论是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是发送淫秽信息处罚更重。我们来看法条。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旧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500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品的,对首要分子、组织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同时责令其6个月至1年以内不得进入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接触涉及毒品违法犯罪人员。违反规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旧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 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 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发送淫秽信息和吸毒,首先在拘留天数上,新法和旧法都没有任何区别:

吸毒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传播淫秽信息也是如此。

只有罚款上有所不同。但不论是现行法还是新法,发送淫秽信息的罚款数额都比吸毒要高。

吸毒可以并处3000元(旧法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处1000元(旧法500元)以下罚款。而发送淫秽信息就不一样了,传播淫秽信息的可以并处5000元(旧法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旧法500元以下)罚款。

可以说对发送淫秽信息的罚款大幅提升!

所以,大家看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