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进入2026年,很多人都在转发一条警告信息,说从2026年1月1日起,用微信发黄段子就违法了!
咱是一个生活得很单调还很枯燥的俗人,尽管一直警告自己洁身自好,但有时候也说段子,说不定有时候也算涉黄。我的微信朋友,有警察,有教授,有军人,还有记者,也算有身份的人,熟了,有时候看到让人哈哈一笑的段子,闲着没事也会点对点转发,让朋友也哈哈一笑。毕竟,谁都有压力,所以能解压的段子,转发量都很大。
见状,本着凡事都得追根问底的职业习惯,我顺藤摸瓜,找到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法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历经2012年、2025年两次修订,最新修订版自2026年1月1日施行 。
度娘说,该法旨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作为与公民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之一,其因衔接刑法适用而被称作"小刑法",也被称为"老百姓身边的法律"。
找到源头的第八十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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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意到,权威媒体只是从“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截取,然后加以解读,于是这才有了微信发黄段子违法的说法。
作为曾经的语文教师,从字里行间认真查找,始终都没找到这一款规定,就可以断定黄段子就是淫秽信息,就能授权警察可以随意检查路人的手机,就可以凭一条黄段子抓人罚款。
作为法律,应该完整表述,前提为“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然后用“或者”并列“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这两者是连在一起的。前者是实体的“淫秽物品”,后者是电子的“淫秽信息”。而“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是以盈利为目的。
何谓淫秽信息?度娘解释: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担心人们随意解读,度娘还列举了详细内容: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宣扬色情淫荡,淫乱形象;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违法犯罪;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对照检查,一般人转发的搞笑黄段子具有上述特征和内容吗?我不知道,媒体为什么要这么断章取义地随意解读? 这是误读还是吓唬老百姓?还是有关部门放风,有意试探吃瓜群众的承受能力?
我还注意到第九十七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涉案人数众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以前,派出所动辄把人传唤去,随意用24小时折腾人。由此可以判断,警察的权力不是在扩大,而是在约束。老百姓有低俗的权利,道德范畴的事,不要动辄动用法律。小夫妻分别,互发情趣段子;这警察也能干预?如此随意解读,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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