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报道),安徽,某公司员工孙某向领导江某转账2000元,向2位马姓领导、领导舒某各转账1000元。留言请求帮忙涨工资。
公司以孙某“行贿”为由,与其解除劳工关系。孙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3100元,仲裁委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一审认为旧版《员工手册》未包括“行贿”行为,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公司不服再次上诉。法院二审认为,孙某签收公司更新的《员工手册》,公司并非违法解除,无须支付赔偿金,“谋求增加工资,本应通过正常途径提出申请,其却通过私下发放红包的形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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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认为属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行贿”行为,驳回孙某的再审申请。(申工社 深圳新闻网)
编辑:谷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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