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杨鹤摄影

周先生是剧院的一名演员。

其实不久前,我坐在台下看过他参演的一出戏,但关于他的模样、他的表演,全无印象。直到这天庭前调解,聊起他的演员身份,又偶然提及我那天的观演经历,才发现,我们先前有过一次隔着舞台的照面。

我说:“当时舞台上的光太亮,亮得看不清演员的脸。”

周先生笑了笑,笑容里带着点自嘲:“台上的光,都是给主角的。我啊,是个连台词都没有的群演。”

调解室的白炽灯寡淡地悬在头顶,冷白的光线照着对面的周先生。他上身的白T恤,皱得像张揉过又随手摊开的草稿纸,枯瘦的手指骨节分明,正一下下拨弄着桌上的《劳动仲裁申请书》。那薄薄的两页纸,写尽了他与剧院从相识相伴到潦草收尾的“恩怨情仇”。

九年前,周先生经人介绍进入剧院,成了一名演员,每月薪资5000元,在同岗位中算得上是一份体面的优待。渐渐地,他肩上的担子越来越重,除了演戏之外,还承担道具打磨、布景搭建、票务登记等一堆杂活。而所谓的“演戏”,演过最多的也只是“背景板”。

“我们这些人站在台上,连影子都得收着,不能抢了主角的光”。周先生如此形容他的演艺生涯。

日子就这么滑过了一年又一年,在琐碎与平淡间日复一日,没有草根逆袭的传奇剧本,也没有一夜成名的意外惊喜,有的是人到中年的仓皇与疲惫。为求一份长久安稳,周先生与剧院连续签下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剧院递上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

在周先生看来,自己的请求合情合理,从前的老同事都是这么过来的。可他没料到,剧院已不是过去模样。今年换了新负责人,一上任就喊着“年轻化、市场化”的口号,先是裁了一批老员工,紧接着又招进了不少年轻演员,个个有流量、会带货、能吸引粉丝。像周先生这种没名气、没流量的“老古董”,自然成了多余之人。面对周先生的申请,剧院以各种理由搪塞,那份本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一拖再拖,迟迟没有下文。

又熬了一年半,悬在周先生头上的那把剑,终于落了下来。人事部王经理找上门时,手里拿的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一纸冷冰冰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证明书记载周先生离职的原因,“剧院因发展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周先生不甘心,多番交涉后,王经理干脆下了最后通牒,“要么现在签字领补偿金走人,要么等着被辞退,到时候可能什么都没有。”

走投无路的周先生,踏上了维权之路。他向我院提起劳动仲裁,共两项诉请:其一,要求剧院支付未及时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30000元;其二,要求剧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0000元。

调解中,我向周先生释明法律规定,语气恳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剧院满一年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你的第一项仲裁请求,即便后续起诉到法院,恐怕也难以得到支持。接下来,我尽力帮你向剧院争取90000元的赔偿金。”

周先生闻言,沉默半晌,才自顾自说道:“我虽不是什么名演员,但在剧院这九年,台上台下的活,没出过一次差错,还随叫随到加班。我以为只要守好自己的本分,演好自己的角色,就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可没想到,这戏演到一半,还是被人拽下了台。”

他的话语里,已然藏着默许的意味。我轻轻点了点头,起身掩上门,走向调解室外等候的剧院方代理人。

走廊外,年轻的王经理正斜倚着墙,指间夹着一支烟吞云吐雾,眉眼透着漫不经心。听见关门声,他迅速将烟蒂扔在墙边,脚尖习惯性地碾了碾。转眼,脸上堆起殷勤的笑,快步迎上来打探:“他同意经济补偿了?”

我朝他示意,让他移步旁边的接待室细谈。他眼中闪过一丝不耐烦,但还是跟了过来。落座前,不忘抚平衬衣下摆的褶皱。

接待室里的交谈,像一场各说各话的博弈。我和王经理谈剧院存在违法解除的事实,他和我谈剧院生存不易;我和他谈调解能为剧院节约成本、减少声誉损耗,他和我谈周先生工作能力跟不上市场需求;我和他谈周先生不能胜任工作应该先调整岗位或进行培训,他和我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多年解除员工门槛太高。

调解工作大抵如此,明明接待室里只坐着两个人,却像有六个人在对话,我和他、我以为的我和他、他以为的我和他。

僵持了许久,我缓缓开口:“王经理,你们觉得周先生这回主张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能支持。可若他后续再另行主张,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或者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到时候,叠加起来会不会不止这九万元?”

这话王经理显然听进去了,一通电话请示后,同意了调解金额。

当我将这个结果告知周先生时,他一直紧绷的肩膀松弛了下来,平静地说了句:“好,谢谢。”

签完仲裁调解书送达回证,王经理踩着急促的脚步离开,仿佛多待一秒都是负担。周先生则慢慢走出调解室,走廊上阳光斜斜洒下来,落在他肩头,没有舞台灯光那般耀眼,却足够温暖。

生活本就是一个巨大的片场,我们都是其中的演员。有人演着光鲜亮丽的主角,有人演着默默无闻的配角,但无论角色大小、戏份轻重,每一个用心演绎的人,都该拥有被尊重、被保障的权利。尽管舞台上的光影偏爱主角,但是法律,会为每个认真生活的“演员”,点亮属于他们的光。这光,比舞台的灯光更持久、更温暖,也更有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作者:席秋冰

本图片版权归拍摄者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任何形式的使用、复制或修改,如需使用,请与拍摄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