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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生活中,财物被盗堪称业主最担心的安全问题之一。一旦发生盗窃事件,业主往往会将矛头指向物业公司,认为自己缴纳了物业费,物业公司就该对小区安全负全责。而物业公司则觉得委屈,认为盗窃是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自己已经尽了安保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矛盾冲突在现实中屡见不鲜,双方各执一词,很难达成共识。那么,小区内财物被盗,物业公司到底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物业故事
(一)物业公司有责
案例一:物业公司未履行安保义务
北京某小区虽是封闭式管理,但业主肖某家先后两次被盗,均向公安机关报警及登记,提供了购买凭证及相关图片等证据,但案件并未侦破,被盗财物也未追回。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果后,起诉了物业公司。
法院判决: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 20 民终 199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其在明知肖某家中被盗的情形下,仍长时间未能修复小区监控设备,未能防范肖某家中再次被盗。因履行了相关安管义务,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肖某损失金额的十万元。
此案中,物业公司需向业主赔偿 10 万元,核心是因其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安全防范义务,存在明确违约行为,且违约行为与业主两次被盗的财产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结合损失规模、违约程度及合同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该赔偿数额。具体原因如下:
① 未履行监控设备维护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负有安管监控系统的检视、保养和运行监控管理义务,但涉案小区监控设备存在故障后,物业公司长期未修复,存在明显维护疏漏,导致监控无法发挥震慑、发现违法犯罪的作用,为盗贼作案提供了便利。
② 安全管理义务履行不到位:协议明确要求物业公司建立安管员定岗、巡岗制度及监控中心 24 小时值班制度,而业主同一房屋先后两次被盗,足以证明物业公司在出入人员登记、巡逻排查等安全管理环节存在不足,未能有效防范盗窃事件发生,构成违约。
③ 违约后未及时补救:业主第一次被盗后,已明确要求物业公司加强安保、修复监控,但物业公司近半年未作改进,最终导致业主再次被盗,属于怠于履行违约补救义务,加重了自身过错。
④ 损失与违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物业公司的监控维护疏漏、安管措施不到位,为案外人入室盗窃创造了条件,其违约行为与业主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⑤ 结合损失规模与公平原则酌定数额:业主被盗财物包括现金、贵重首饰、数码产品等,损失规模较大;且物业公司收取的是别墅类较高标准物业费,应承担与之匹配的安保责任。一审酌定 5 万元赔偿过低,二审法院综合考虑物业公司的违约程度、业主实际损失、合同约定及公平原则,最终调整为 10 万元赔偿,以合理填补业主损失。
案例二: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疏忽
中山某小区业主黄某在已缴纳停车费的停车位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盗,报案后就电动车被盗的损失未能达成一致,随后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 1027 号民事判决书指出,黄某的电动车被不法人员盗取是直接原因,但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疏忽,在安全防范措施方面实施不力,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为何要担责?核心在于物业公司未按物业服务约定全面履行安全防范义务,存在明显管理疏忽,且未能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对业主财产被盗存在直接过错。具体原因如下:
① 未落实车辆出入管理规定:小区实行 “一车一杆” 放行制度,但被盗电动车与其他车辆一并驶出地下车库时,保安未履行排查、盘问义务,未执行该规定,放任多车同时离场,给不法人员盗车后顺利离场创造了条件。
② 安全巡查与监管不到位:作为提供 24 小时保安保卫及巡逻服务的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地下车库内的异常盗车行为,未通过有效巡查、监管制止不法侵害,违反了物业服务协议中关于治安防范的核心义务。
③ 未履行证据保存与配合侦查义务: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时,因小区监控机无输出接口无法调取录像,经多次催促后物业公司仍未解决该问题,未能妥善保存监控录像并配合侦查,导致公安机关错失破案时机,进一步扩大了业主损失风险,存在额外过错。
(二)物业公司无责
案例三:业主自身过错
江西南昌某小区业主方某半年左右被盗两部电瓶车后,分别进行了报警登记,但未向方某反馈办理结果,而后方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电动车被盗损失5000元。
法院判决:南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 01 民终 1902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物业公司为规范管理小区电动车停放,指定了电动车固定停放点,并对全体业主进行了通告,不得停放在其他区域,而方某未将电动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导致电动车丢失,驳回了方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有证据证明可免责
重庆某小区业主郑某起床去上班时发现房门开着,后发现家中开锁被盗,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安保义务,要求物业公司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 0106 民初 9260 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之前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所签署的合同明确表示:物业公司如若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免责。而物业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在郑某家中被盗当日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安保义务,故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值得物业公司借鉴的要点是:当业主家中财物被盗时,物业公司需证明已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保义务、无过错,且业主损失与自身未履约无因果关系,同时确保相关证据真实有效,方可免责。可借鉴举措如下:
① 严格履约合同约定安保义务:按合同落实 24 小时封闭式管理、出入口 24 小时执勤,执行外来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按约定频次(如每 2 小时 / 次)对单元及重点区域巡查,做到巡查有计划、有记录,确保门禁系统等设施正常运行。
② 留存完整有效履约证据:妥善保管巡查签到表、来宾登记表、值班记录表等,证据需能明确对应履约节点(如被盗当日的巡查记录),且形式规范、内容真实,可反驳业主关于未履约的主张。
③ 举证自身无过错及无因果关系:若案件存在特殊入室方式(如开锁入室),需结合证据说明被盗结果与自身安保履职无直接关联;同时证明已尽到合理防范义务,无明显疏漏导致盗贼有机可乘。
④ 应对诉讼时效及程序问题:确保自身主张或抗辩符合诉讼时效规定,若业主以被盗为由拒缴物业费,需明确物业费主张与被盗纠纷的法律关系关联性,配合法院依法审理。
法律链接
1.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需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2.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本文内容均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及官方案例,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
结语
小区安全需要物业公司与业主共同守护。物业公司认真履行安保职责,业主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才能最大限度减少盗窃事件的发生,共建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各位物业同行,你们在小区安保工作中遇到过哪些难题?发生盗窃纠纷时是如何处理的?业主朋友们,若你遇到小区内财物被盗的情况,会如何与物业公司沟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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