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0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成都女子王紫雅家门口遇害案”一审宣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梁某滢无故滋扰他人住宅安宁,持刀捅刺被害人王紫雅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梁某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判决一公布,社会舆论哗然,成都市中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明显与中华民族数千年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朴素正义观相悖,当下的法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出现了严重脱节。12亿阅读量的热搜背后,是全社会对精神障碍者暴力犯罪量刑标准的深度质疑:精神疾病能否成为极端暴力犯罪的挡箭牌?现行法律条文为何不能回应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
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报,被告人梁某滢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获得减轻处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但庭审细节却让被告人的鉴定结论充满疑点:被告人思维清晰、逻辑严密,能精准地反驳对其的不利指控,甚至在受害者家属陈述时面露不屑的冷笑,其表现与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典型特征相去甚远。更令人费解的是,出庭作证的鉴定专家居然未参与实际鉴定,仅在他人已完成的鉴定报告上签了字。对于确定刑罚的关键评定依据,只能以“综合反映”含糊其词。用这种存在程序瑕疵的精神病鉴定报告作为减轻刑罚的量刑依据,更是有违司法举证的严谨性,很容易使“精神疾病”成为暴力犯罪者的逃生门。
近些年来,“精神障碍患者”恶性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各法院在个案的量刑判决上也不尽相同。比如,2018年6月28日,精神分裂症患者黄一川在上海市浦北路世外小学砍杀两名儿童,事后鉴定虽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仍然被法院判处死刑;2025年3月27日,广东省湛江市叶德志案件,同样是精神分裂症患者持刀致3人死亡案件,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情节极其恶劣判处其死刑。我举证这两起案例表明,精神疾病并非死刑适用的绝对隔离障碍,当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依法适用极刑。对比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梁某滢案件的判决,被告人多次无故滋扰邻居、被警方警告后仍然蓄谋作案,持刀捅刺被害人十刀致其死亡,其主观恶意与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上述案件,成都中院的死缓判决显然难以服众。
公众的愤怒,本质上是对“受害者权益被忽视”的集体焦虑。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数据显示,目前,全国仅有12%的精神障碍刑事案件罪犯被判处死刑(含死缓),而68%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这一比例与普通故意杀人案形成明显差距。更令人揪心的是,精神病人犯罪的民事赔偿往往难以落实,多数患者家庭经济困难,导致受害者家属既承受丧亲之痛,又面临索赔无门的困境。王紫雅被害后,其家属在近两年的等待中,未收到被告人方面的一句话道歉、一分钱赔偿,等来的却是凶手获判死缓的结果。这种权益失衡,是对受害者及其家人极不公平的。
有人认为,对精神病人从轻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人道精神,但是,人道不能以牺牲受害者权益和社会安全为代价。如果一头疯牛无差别地攻击行人,最有效的处置是毫不犹豫地击毙。精神障碍患者与疯牛,虽不是同一物种,但造成的伤害后果是一样的,为什么疯牛可以击毙,对精神病人却要网开一面?我做这种类比,无意否定人的尊严,而是为了提示矛盾的核心。当个体权利与社会公共安全发生冲突时,法律应优先守护多数人的生命权。那些凶手如果是真正的精神障碍患者,即使不追究其任何责任,他也感受不到法律的人道温暖,但他们的攻击性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却依然存在。试想,将缓期两年的梁某滢关进监狱,意义何在?将其改造成好人的前提,必须是先将其病治好。能不能治好暂且不说,谁来承担其治疗的成本?如果让公共财政买单,这显然是对受害权利的再次践踏,是对法律和公平正义的嘲讽。
现行《刑法》对精神病人犯罪,在普遍原则的基础上,应增加对“严重暴力犯罪”的特殊条款,堵塞司法实践中精神鉴定的漏洞。在法律条文上,应细化《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精神障碍者,即便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若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仍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司法公正不仅需要程序正义,更要让公众感受到实体正义,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的争议,是立法和司法中亟待回答的一道命题。法律的人道精神不能沦为暴力犯罪的保护伞;程序正义不能成为忽视受害者权益的遮羞布。当精神疾病患者的暴力行为严重威胁社会安全时,法律必须亮出利剑,既要守住人道主义底线,更要坚守公平正义的核心。不能让这场悲剧留下短暂的舆论哗然,要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使精神障碍疾病不再成为暴力犯罪的免死金牌。让正义既不缺席,也不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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