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犯罪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极具争议的罪名之一。许多企业或个人因产品标签瑕疵、标准适用争议等行政违规问题,被直接推向刑事追责的风口。其实,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并非行政违法的简单升级,其认定需要坚守严格的实质标准。
一、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14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伪劣产品"需坚守三重实质标准,缺一不可。
(一)使用性能标准:核心功能是否达标
产品的核心使用性能是认定伪劣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不合格产品"需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中关键是是否具备产品应有的使用性能。
若产品使用性能明显降低或完全不具备使用性能,可直接认定为伪劣。但如果仅存在轻微瑕疵,且销售方已明确告知消费者,未产生欺骗效果,则不应纳入刑法打击范围。
(二)安全危险标准:是否危及法益安全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保护的双重法益中,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是核心。只有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才能体现刑法介入的必要性。
如果产品质量达标,仅存在品牌冒充、价格欺诈等行为,未对消费者安全造成威胁,不宜认定为刑事意义上的"伪劣产品"。
(三)标准匹配标准:适用标准是否恰当
产品质量标准的选择直接影响认定结果。实践中需根据产品特性、用途选择匹配的标准,避免机械套用不相关标准。
当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并存时,优先审查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仅在企业明确承诺采用时才作为认定依据。若产品无明确标注标准,应根据其实际用途确定适用标准;无对应法定标准时,若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不得随意认定为伪劣。
二、辩护路径
结合实务经验,针对"伪劣产品"认定的辩护可从以下四大路径切入,构建系统性辩护方案。
(一)否定产品伪劣属性:突破形式入罪陷阱
辩护的核心在于证明产品符合实质质量要求。可提供原材料检验报告、生产流程记录、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产品核心使用性能达标、无安全危险。
针对标签瑕疵、标识不全等行政违规,应明确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强调刑法对"伪劣产品"的认定具有独立性,行政机关的"不合格"认定不能直接作为刑事定罪依据,需进行实质审查。
(二)质疑鉴定程序合法性:排除关键瑕疵证据
鉴定意见是认定产品是否伪劣的核心证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至关重要。辩护中可从三方面入手:
审查鉴定机构资质,确认其是否具备刑事司法鉴定资格,是否超出资质范围开展鉴定。
质疑取样程序合规性,如取样过程是否全程记录、样本是否污染、取样比例是否科学。
审查标准适用合理性,重点关注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是否与涉案产品的特性、用途相匹配。若存在标准适用错误,可申请重新鉴定或要求专家证人出庭说明。
(三)瓦解主观明知证据链:否定犯罪故意
主观明知是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控方需证明行为人明知产品伪劣仍故意生产、销售。辩护中可通过客观事实反推主观无故意:
提供产品合法来源证据,如与正规生产商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供应商资质文件等,证明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
举证销售价格合理,若产品销售价格与合格产品市场价无显著差异,无牟取不法利益的情形,可佐证无明知伪劣的故意。反之,若以明显低于市场价销售,则可能成为推定明知的依据。
(四)坚守刑法谦抑原则:区分罪与非罪边界
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应保持谦抑性。辩护中需强调,对于仅违反行政监管规定、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的行为,应优先通过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方式解决,避免刑事打击扩大化。
结语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本质是行政监管与刑事处罚的边界划分,也是市场秩序维护与企业权益保护的平衡艺术。对于辩护律师而言,精准把握刑法独立性判断原则、深入解构鉴定意见、全面梳理主观明知证据链,是破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关键。
北京胡瑞律师,北京市知名律所刑事辩护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等领域,全国办案。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办理。曾成功办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胡瑞律师善于把握案件核心要点,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或轻判结果。始终秉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信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专业能力,深受委托人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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