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把银行卡借给了他,怎么就成了罪犯的帮凶?”在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帮信罪案件的庭审现场,被告人王某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在法庭上,面对法官的讯问,王某的声音充满了困惑与悔恨。他未曾想到,自己借出的银行卡,竟会给犯罪行为推波助澜。
2024年12月,王某在某软件上结识了一名陌生男子,两人商定由该男子使用王某的银行卡和微信账号用于接收他人的转账,王某可从中获得5%到10%的报酬。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月8日期间,王某先后两次提供其银行卡和微信账号给对方用于收款约人民币15万余元,其中王某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到王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日前,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据统计,今年以来,大埔县人民法院一共审结了3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流入涉案银行卡的流水金额高达400万元。冰冷的数字和判决背后,是许多家庭积攒一生的财富瞬间蒸发,而所谓的“中间人”,在犯罪分子眼中不过是随时可以丢弃的“工具”,他们只为蝇头小利,而将面临刑事处罚、信用惩戒等多重打击。
“很多涉案人员觉得‘我只是借个卡,又没直接诈骗’,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法官强调,银行卡、手机卡及支付账户是金融结算的重要载体,出借、出售这些卡片,本质上是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提供“生存土壤”和“输血通道”,让受害人的损失难以挽回,社会危害性极大。请务必保管好个人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及U盾等相关工具,绝不出租、出售、出借;同时要谨防招聘陷阱,坚决不参与为他人联系办卡、登记他人办卡信息,也不从事高额度转账提现、刷单等资金结算兼职,任何“轻松赚钱”“零风险提成”的幌子,背后都是犯罪的陷阱,不要因一时贪念,让自己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
法律不容侥幸,守法即是自保。守护好自己的银行卡,既是保护个人财产与信用,更是履行公民责任,共同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的黑色产业链。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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