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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厂房突遇征收,承租人权益谁来保障?
在佛山市顺德区,何先生(化名)租赁了一处工业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然而,2021年,该厂房所在区域被纳入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何先生并未见到法定的正式征收文件,却突然收到当地执法部门下发的《限期搬迁清理通知》,要求其限期搬离。更令何先生不解和担忧的是,从始至终,征收部门均未就厂房搬迁对其本人给予任何形式的安置补偿。
何先生认为,自己作为厂房的合法承租人,因征收行为导致了搬迁成本、停产停业等一系列实际损失,理应获得相应补偿。在与征收方沟通无果后,何先生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下称“圣运律师”)帮助维权。圣运律师介入后,指导何先生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被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其依法履行补偿职责。但区政府收到申请后,仅简单地将申请材料转交给了属地镇政府处理,并未直接对何先生的补偿请求作出处理。何先生及圣运律师认为,区政府的这一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遂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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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与维权过程:
承租人是否具有复议资格?政府转交材料是否算履职?
本案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焦点一
厂房承租人是否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被申请人(区政府)在答辩中提出,何先生仅是承租人,并非厂房所有权人。根据相关法律,地上房屋补偿的对象主要是所有权人。承租人的损失应属于其与出租人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范畴,需要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其与政府的征收补偿行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这成为了阻碍何先生维权道路上的第一道“法律门槛”。
焦点二
区政府将申请转交镇政府处理,是否算履行了法定职责?
区政府主张,其已就整体征收补偿事宜与厂房所有权人签订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的总补偿款已涵盖了包括设备搬迁、解约补偿等在内的全部损失。因此,区政府认为自己已履行完毕补偿安置职责。对于何先生的申请,其转交属地镇政府跟进处理并给予答复,程序上已尽责。何先生的补偿问题,应依据其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自行协商或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圣运律师的维权策略与突破:
面对对方提出的程序性抗辩,圣运律师并未被难倒。他们深入研究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复议申请及代理意见中进行了有力驳斥:
· 针对资格问题:圣运律师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地方征收补偿相关规定,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其补偿对象和权利主体并不仅限于所有权人。作为厂房的实际占有、使用人,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因征收而直接中断,产生了确定的、独立的损失。这种损失补偿请求权是法定的,征收方有义务直接向承租人进行补偿。因此,承租人与征收补偿行为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完全具备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 针对履职问题:圣运律师强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不能流于形式。区政府简单地将申请材料“一转了之”,并未对何先生提出的具体补偿请求进行实体审查和处理,也未组织评估或尝试与何先生协商补偿事宜,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政府与所有权人签订的协议,不能单方面免除其对承租人应负的法定补偿义务。将行政补偿责任推向民事合同纠纷,实质上是逃避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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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圣运律师以专业法律见解,破解征收补偿“隐形门槛”
圣运拆迁律师团队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发现,一些地方在征收实践中,常常存在“重产权、轻使用权”的倾向,习惯于只与产权人“一揽子”解决补偿问题,而忽视了实际使用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简单地将矛盾推向民事租赁关系。本案中,佛山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的支持决定,有力地纠正了这种不当做法。
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中明确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核心观点:
1. 认可了承租人的复议主体资格:明确指出承租人因征收可能获得搬迁、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的权利,该权利受征收行为影响,故承租人与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
2. 认定区政府行为构成不作为:指出区政府仅转交材料而未实质处理申请,且其与产权人的协议不能替代对承租人的补偿义务,将行政补偿转化为民事债务没有法律依据。
3. 责令区政府限期履行补偿职责:最终决定责令顺德区人民政府在限期内,必须就何先生的厂房搬迁事宜,与其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明确了政府负有对承租人进行直接补偿的法定责任。
圣运律师王有银提示,广大承租人在遇到类似征收情况时,应意识到自己享有独立的补偿请求权。如果征收方拒绝沟通或补偿,应像本案当事人一样,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申请履行职责、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积极维护自身在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圣运律师团队凭借其对征收法律政策的深刻理解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有效破解程序障碍,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结果。本案的成功,不仅维护了委托人的切身利益,也为同类案件中承租人权益的保障提供了积极的参照。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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