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布3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大气污染方面)
详情如下
案例一: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违反扬尘防治规定一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9日,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承建的达州市“通川区柳家坝新城、野茅溪片区排水防涝项目”施工现场出入口未公示施工负责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主管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未对部分裸土按照规范覆盖或者固化。
处理结果:
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的裁量情形,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4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达州市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反扬尘防治规定一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8日,达州市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达州市高新区承建的“达州至万州直线快速通道”项目土方施工过程中未使用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
处理结果:
达州市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的裁量情形,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4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达州市某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违反扬尘防治规定一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0日,达州市某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在达州市通川区阳平路“阳平社区二组危旧房改造项目(阳平雅居)”房屋拆除施工过程中,对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未予以覆盖,挖机破碎作业时未使用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
处理结果:
达州市某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的裁量情形,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加处罚款人民币32000元。
【典型意义】
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属于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工作,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对扬尘污染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重施工进度、轻环境保护”的错误观念长期存在,忽视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导致此类案件频发。典型案件所揭示的问题,往往是建筑企业在物料堆放、覆盖、施工过程管理等源头环节存在的疏漏,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曝光和分析,可以针对性地警示和引导其他企业引以为戒,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采取湿法作业等,从源头上减少扬尘排放,切实履行起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通过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推动建筑行业内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良好氛围,促进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控管理制度,从而构建起一套标本兼治的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控制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供坚实基础和保障。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负责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主管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二)施工工地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维护;(三)对施工现场进出口通道、场内道路,以及材料存放区、加工区等场所地坪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集中堆放并按照规范覆盖或者固化;(四)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及运输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五)露天堆放的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及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六)土方施工、主体施工、装饰装修、总坪施工及爆破、拆除、切割作业时,应当使用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七)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将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纳入建筑施工各方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并纳入资质等级、项目招投标管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来 源:达州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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