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张建国、张浩然(父子)诉称:2020年4月29日,二人与林秀云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其名下的一号房屋(建筑面积177.61平方米,住宅性质),总价18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首期40万元应于2020年4月27日前支付;第二期40万元于过户后一个月内支付;第三期100万元于过户后三个月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合同签订后10日内共同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林秀云于2020年5月13日因病去世。经查,林秀云生前无配偶、子女,其母为其唯一法定继承人。该母亲亦于2020年11月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林强、林梅(即本案被告)。
张建国、张浩然多次要求林强、林梅协助办理一号房屋过户,均遭拒绝。二人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被告辩称:
合同非林秀云真实意思表示——签约时其已病危住院,无行为能力;
房屋成交价180万元远低于市场价,显失公平;
原告未实际支付首付款,且存在其他不当行为,故拒绝配合过户。
原告则提交了:
有林秀云签名捺印的买卖合同(含三名见证人签字);
林秀云亲笔签署的《声明》,明确表示:“我自愿以180万元出售房屋,因无儿无女,张建国长期照顾我,此为真实意愿,绝无受胁迫或欺诈”;
银行转账记录及收条,证明首付款已通过抵扣理财欠款+现金方式结清;
多年缴纳物业费、供暖费的凭证,证明自2016年起实际占有使用一号房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林强、林梅继续履行张建国、张浩然与林秀云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张建国、张浩然名下。
三、法院说理
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原告提交的合同、收条、声明及见证人信息形成完整证据链。林秀云在《声明》中明确表达低价售房原因及自愿性,且其所患疾病不影响意识判断。被告质疑签约能力,但未申请笔迹鉴定,亦无医学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交易价格偏低不构成无效理由
被告主张“市场价700万元”,但未提供针对该房屋的评估报告。林秀云在声明中已自认知晓市场价格,自愿处分个人财产,属于合法民事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
继承人依法承继合同义务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一方死亡的,其继承人应承受合同权利义务。林秀云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法定义务协助办理过户。
先履行抗辩权不成立
合同约定剩余房款在“过户后”支付,现尚未过户,原告无需提前付款。被告以“担心原告不付尾款”为由拒办过户,缺乏法律依据。
其他争议另案处理
被告所提“原告侵占其他财产”等问题,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卖方去世≠交易终止
房屋买卖合同具有债权属性,继承人不得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由拒绝履行。买方有权通过诉讼强制过户。
关键证据:固定“真实意思表示”
建议在交易中要求卖方签署书面声明,说明交易背景、价格合理性及自愿性,并由见证人签字。此举可有效对抗继承人后续质疑。
低价交易需合理解释
亲友间、照顾者与被照顾者之间的低价转让,只要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意愿。
及时确权,防范风险
若卖方年迈或患病,买方应在签约后尽快起诉确权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被其他继承人处置。
律师建议:遇到类似情况,切勿拖延协商。专业房产律师可协助梳理证据、提起诉讼,高效实现过户目标。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