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判得好,网友都直呼:精神病绝不是犯罪的“免死金牌”。

20日,四川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一案”,依法判处凶手粱某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实际上这起案件相当复杂,被告人梁某滢在成都某小区居住期间,经常无故和家人吵闹,更是还对小区内其他住户进行敲门骚扰。就是因为他的行为,2023年8月份被滋扰的住户就曾报过警,当时警方的出警记录也证实,梁某滢的行为的确是异于常人,可能存在精神问题。

对此,民警当时就明确要求其父母必须要对梁某滢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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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到了当年的6月份,梁某滢再次在小区内对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等到敲击本案被害人王某雅的家门时,王某雅当得知又是梁某莹过来骚扰,她首先的做法并不是开门与其理论或者制止,可能她已经事先知道其可能患有精神疾病。

所以王某雅第一时间做的是通知其母亲联系小区的保安,而等到保安到场之后,就在保安对梁某滢进行劝离时。王某雅也不知道为何,可能是长期多次被骚扰心里气不过,因此就打开了房门质问梁某滢。随后,两人便发生了争吵,接下来逐渐演变到打斗。而就是在打斗期间,梁某滢突然掏出了随身携带的刀具,对被害人王某雅进行捅刺。很快,王某雅便在打斗中受伤倒地,可能是因为被刺中了胸部等要害地方,王某雅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实际上对于这起案件,凶手梁某滢当时上门滋扰小区住户的时候,她可是随身携带了刀具,由此可见这是一个极其危险的人物。最令人震惊的是,当命案发生之后,梁某滢的辩护人竟然还提出了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辩解。

这就让很多网友搞不懂了,先不说凶手是不是精神病的问题,可单单就是她主动携带刀具,而且是跑到人家家门口滋扰并发生打斗,先不说梁某滢的主观意图是怎么样,无论怎么着都不可能是正当防卫。这种行为,如果说是过失死亡,那还能说得过去,而他的辩护人竟然还想为其做无罪辩解,实属令人震惊。

当然,法院这边的审理也是有理有据,法院认为梁某滢多次对小区住户进行敲门滋扰,而等到早上王某雅家门时,同样也是对被害人的家门进行敲击吐痰,完全侵害了王某雅的住宅安宁权。而在随后双方发生的打斗中,虽然被害人王某雅期间也曾拿起旁边的摆件进行击打对方,但法院认为,这是被害人为避免受到对方伤害的自保行为,在当时情形下并无不当。

而凶手梁某滢持刀捅向王某雅的行为,绝不属于针对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所以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笔者认为法院说的就是有理有据,你都找上人家家门口骚扰了,那还能谈什么正当防卫,即便是发生了打斗,是人家住户才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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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关于凶手梁某滢的精神问题,法院这边也表示,即便是有多方的聊天记录、以及2023年的报警记录等等,都可以证实梁某滢的行为异于常人。而事发后,公安机关也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梁某滢进行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鉴定的意见结果为“凶手在案发时的确因患精神疾病,丧失了部分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而法院那边在量刑的时候,对于这份精神鉴定也予以了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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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给出的综合考虑,并不是说有精神疾病就不构成犯罪。法院最终对凶手的判决,完全是基于《刑法》第18条相关规定,也就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说白了,就是如果不是因为精神病完全丧失辨认能力,那么只要犯罪了,还是要负刑事责任。并不是说只要你有精神病,那就是有“免死金牌”,这一点大家可不要误解。

所以在笔者看来,梁某滢主动骚扰找上人家家门,然后还随身携带刀具,造成王某雅死亡,这就是故意杀人罪,法院也是这么放的。而法院判处梁某滢死刑,但缓刑两年执行,可能就是考虑到了精神疾病的问题已经从轻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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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也对此评论道,当时梁某滢的家人明知其患有精神疾病,而且警方早在2023年就已经告知其父母,必须要对其进行严加看管。可最终,还是酿成了如此的惨剧,其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应该判连带责任。

也有网友说:精神病可以随便杀人?既然她的家人、社区和物业都知道他有精神病,家人也知道她身上带刀,为什么不加以管束,或者送到精神病院?是否这些部门和家人都应担责?

实际上网友这些评论,也可以理解。无论再怎么说,精神疾病都不是为犯罪行为开脱的理由,否则的话,那么广大民众的安全该如何保障?甚至一旦出了事,如果一句患有精神疾病就不了了之的话,那么受害者所受到的伤害,该由谁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