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报道,安徽一男子信访被劝返收镇干部4300元路费被判寻衅滋事罪,二审驳回上诉 因信访路上收了劝返干部4300元的“报销”车费,一年多后,某县企业主周贤高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审法院认定周贤高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2025年12月23日,滁州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信访人因信访被劝返时收取干部支付的路费,最终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且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公布,北京律师葛树春发现另一湖南村民刘美志类似案件再审改判无罪的先例,恰好成为照见这起判决争议的清晰镜面。
葛树春认为,同样是信访劝返中收取路费,前者被贴上犯罪标签,后者经司法纠错回归清白,两起案件的鲜明对比,暴露出部分司法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罪的滥用,更折射出个别地方借刑事手段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危险倾向,这不仅违背法律精神,更动摇信访制度根基!
葛树春表示,从法律构成来看,寻衅滋事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无事生非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标尺。
村民刘美志案的再审判决明确指出,其收取路费是与劝返干部协商的结果,主观上无扰乱秩序的恶意,客观上未造成公共秩序混乱,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这一认定精准契合刑法罪刑法定原则。
反观这起发生在安徽的案件,现有信息显示其收取的费用为报销车费,无证据表明存在强拿硬要的胁迫行为,也无证据证明该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却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显然偏离法律对该罪名的界定。
葛树春表示,更值得警惕的是此类案件背后潜藏的打击报复信访人逻辑。信访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是群众反映诉求、监督政府的重要渠道,而非洪水猛兽。
个别地方将零上访等同于政绩,为压制信访诉求,不惜将正常信访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畴,把寻衅滋事罪当作口袋罪随意套用。
这种做法本质上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是对司法权的滥用,司法本应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却沦为个别地方维稳的工具,不仅让信访人蒙受不白之冤,更让公众对法治产生质疑,损害政府公信力。
村民刘美志案的改判,曾让人们看到司法纠错的力量与法治进步的希望。该案中,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最终法院依法改判无罪,既还当事人刘美志清白,也为类似案件树立了司法审慎的标杆。
然而发生在安徽的这起案件的二审维持原判,却让这一标杆的光芒变得黯淡。当同类型案件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不仅违背同案同判的司法原则,更会让信访群众陷入恐惧,正当行使权利反而可能面临刑事追责,长此以往,谁还敢通过信访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源于公正。要避免寻衅滋事罪沦为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工具,一方面需要司法机关严格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准确界定信访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边界,对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坚决不予定罪。
另一方面需要完善类案指导制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司法裁量的随意性。同时,更要畅通信访渠道,从源头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让信访制度真正发挥桥梁作用,而非将其视为治理负担。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