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群星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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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对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战略部署。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长江海商法学会将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团结带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进一步加强理论与实践研究,积极推动内河航运专项立法纳入立法规划,为交通强国建设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贡献智慧与力量。
推动内河航运立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应有之义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为我国内河航运法治化建设指明方向。《建议》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列入“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长期以来,我国内河通航总里程、内河货运量稳居世界第一,长江、珠江、京杭运河等内河航道串联起我国最发达的经济区域,有力支撑经济社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内河航运发展,先后作出“加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规划建设,优化提升全国水运设施网络”“强化‘公转铁’‘公转水’”“优化主干线大通道,打通堵点卡点”等一系列重要部署,为内河航运发展提供根本遵循。内河航运发展必然离不开完善的法治保障,《建议》提出的目标要求为我国内河航运法治化建设指明了方向,凸显了通过立法完善内河航运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紧迫性与重要性,为内河航运专项立法奠定坚实的政策与理论基础。
推动内河航运立法应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原则。《建议》提出将“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作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强调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体现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迫切需要。内河航运有必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法治手段规范市场秩序,健全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
推动内河航运立法必须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体现的法治精神。《建议》通篇贯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更加突出法治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体现了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战略考量。内河航运是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运能大、成本低、绿色低碳等比较优势,在助力做强国内大循环、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内河航运的法治化水平不仅影响航运效率与安全,更关系到综合交通网络的协同性、区域经济的均衡性以及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直接关系到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现代化进程。当前,内河航运领域存在的管理体制碎片化、标准不统一、市场主体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亟须通过专项立法予以系统解决,因此加快内河航运立法尤为迫切。
内河航运立法已经具备的现实条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国内河航运法治建设步入快车道,与内河航运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海事司法、行政机关、航运企业、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持续呼吁加快推动内河航运专项立法。当前,我国已经具备内河航运立法的现实基础。
现有法律规范为内河航运立法奠定坚实的立法基础。当前,我国内河货物运输和内河船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基本法律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为内河海事海商案件审理提供程序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等,覆盖了实体与程序方面内容,多数可直接适用于内河海事海商案件的处理,少数虽不直接适用,但其基本原则和宗旨也为内河案件处理提供有益借鉴。这些法律和规范性司法文件,为内河航运法律体系构建打下坚实基础。
丰富的内河海事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为内河航运立法提供深厚的法理支撑。自1984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11家海事法院,其中武汉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等均审理内河海事海商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特别是武汉海事法院作为长江流域专门法院,自成立以来,已累计收案5.3万余件,解决了一大批内河航运法律疑难问题。长江海商法学会作为全国性的法学研究团体,多年来联合武汉海事法院,围绕内河航运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需求开展实务和理论研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为内河航运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有力的实践和理论支撑。
海事专业人才培养与法律服务体系日趋完善,为内河航运立法提供有力的智力保障。随着我国内河航运的蓬勃发展,与之相关的法律服务领域持续拓展,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重庆交通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等高校加大海商法专业的师资投入,培养了大批高水平专业人才;专门提供内河海事海商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仲裁机构等纷纷涌现,为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人才保障。
内河航运主体法律意识显著提升,为内河航运立法营造良好的立法氛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强化内河船员的选拔和教育,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内河船员“准入机制”,造就了一批兼具专业技能与法律素养的航运人才。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内河航运主体的法律意识得到极大提高,依法从事内河航运经营活动、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法治理念已经深入人心,逐渐成为行业行为准则。
内河航运专项立法应当把握的基本原则
《建议》专门对科学立法作出部署,强调“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提高立法质量”。对内河航运立法而言,要通过科学立法激活内河航运的生态效益与经济价值双重潜能,精准回应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法治需求,为内河航运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内河航运立法应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法治统一原则。法治统一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内河航运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规范应当与国家法律体系保持统一,避免法律冲突和适用混乱。内河航运立法应当处理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的关系,结合内河航运发展的实际需求,系统梳理现有法律规范,补齐制度短板,形成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
行业特殊原则。内河航运具有区别于其他运输方式的特殊性,包括运输工具的特殊性、运输风险的特殊性、运输关系的特殊性等,这些特殊性决定了内河航运需要专门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不能简单套用其他运输方式的法律规则。立法应当重点围绕内河航运安全管理、航道资源利用、船舶污染责任等方面,确保精准回应行业需求。
利益平衡原则。内河航运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包括船东、货主、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船员等,立法需要平衡各方利益,既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强化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效力,推动形成权责明确、规范有序、高效协同的法治化治理格局,促进内河航运健康发展。
生态优先原则。内河航运作为典型的绿色低碳运输方式,是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载体。立法应充分释放内河航运的生态优势,既要衔接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要求,还要强化船舶污染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生态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通过立法引导内河航运向“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率”转型,既保障航运经济的稳定增长,又守护内河生态环境的永续健康,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长江海商法学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团结带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深耕内河航运法治领域,系统梳理内河航运立法的痛点难点问题,主动对接立法机关,推动内河航运专项立法纳入国家立法规划,积极参与法律草案的调研、论证与起草工作,加强与海事法院、行政部门、航运企业等的协同联动,将立法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共同推动内河航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作者为长江海商法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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