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1日02时许,犯罪嫌疑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粤TFT1XXX号小型汽车在柘城县上海北路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是:171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柘城县北关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曹某某静脉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4.1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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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一.饮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2分,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六.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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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驾害人害己,祸患无穷!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深刻汲取他人教训,放弃侥幸心理,自觉做到不酒后驾驶,遇到酒后开车的,要主动制止,坚决不乘坐各种饮酒后开车上路的车辆,共同维护我县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秩序!

来源:柘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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