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我在整理宁波府的一堆烂账,翻到光绪二十四年的一张发黄的契约,当时我就愣住了。

这张纸上没画地界,也没算利息,白纸黑字写着一个女人的名字,后头跟着一行刺眼的小字:“典租期三年,租价一百大洋”。

你没看错,就像当铺里当棉袄、当玉镯子一样,在这个活人不如狗的年代,大活人照样能挂个牌子,“当”出去换钱。

这一百大洋,买断的不是这女人的下半辈子,而是她整整三年的子宫使用权。

这事儿吧,现在听着像恐怖故事,可在晚清那会儿,这就是许多底层家庭救命的最后的一稻草——“典妻”。

很多人一聊清朝就扯什么慈禧太后一顿饭吃多少银子,洋务运动搞得怎么样,其实你只要往下看,看看那些在土里刨食的老百姓,就知道大清早就没救了。

今儿个咱们不聊那些大人物,专门唠唠这个让现代人头皮发麻的“借腹生子”生意,看看那层所谓的“礼仪之邦”遮羞布底下,到底藏着怎么个吃人法。

咱们得先捋捋,这种早在汉代就被骂、历朝历代都明令禁止的丑事儿,怎么到了清朝末期反而遍地开花了?

说白了,就是穷闹的。

晚清那社会就像个漏风的破庙,顶上是赔款的巨债,底下是旱灾水灾轮着来。

老百姓活不下去了,可脑子里还刻着那个死理儿:“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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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造成了一个特别畸形的市场。

一边是穷得叮当响、连饭都吃不上的光棍或者贫民,另一边是兜里有两个钱、家里正妻生不出儿子的土财主。

穷人为了活命想卖老婆,富人为了香火想买肚子,一来二去,穷人为了活命卖老婆,富人为了香火买肚子,这买卖做得那叫一个血淋淋。

这中间还有个特别讽刺的事儿。

那时候的人死要面子,觉得“卖老婆”太难听,好像这绿帽子戴得太实诚了。

于是就发明了个词叫“典”。

你想啊,当铺里的东西,当期满了是能赎回来的。

用“典”字,这男人心里就好受点:我不是卖老婆,我是把老婆“租”出去几年,以后还得回来的。

这种自欺欺人的把戏,也就是那时候的男人能想得出来。

我查了一下当时的“行情”,这事儿在江浙、福建那边特别多,甚至都产业化了。

那时候有专门的媒婆,这会儿叫“中人”,两头牵线。

双方还得像模像样地立字据,写清楚“典期”,一般是三到五年;再写明“典价”,这价格可就有讲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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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年纪、看长相,最关键的是看“屁股大不大”、“好不好生养”。

这就跟菜市场挑牲口没啥区别,完全没人把这女人当人看。

这契约一旦签了字、画了押,这女人就得收拾包袱,离开自己的家,去买主家里住。

注意啊,这可不是去当少奶奶的。

在买主家,她身份尴尬得很。

说是妻吧,人家有正房太太;说是妾吧,她是有期限的;说是佣人吧,她唯一的任务又是生孩子。

我也翻到过一些那会候的笔记,里面记的规矩更是严得变态。

契约里通常有一条死命令:在典当期间,原配丈夫绝对不能跟妻子见面,更别提有什么肌肤之亲。

这哪是借妻啊,这分明是把活人当成了租赁来的耕牛,用完了再还给你。

而被典出去的女人呢?

她心里苦啊。

她是为了原来的家不散、孩子不饿死才出来的,可为了救那一头的孩子,她得在这头给别人生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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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那个年代最讽刺的贞洁观:为了给丈夫守节,得先去伺候别的男人。

我也琢磨过,清朝不是最爱发什么“贞节牌坊”吗?

这事儿官府不管?

嘿,你猜怎么着?

官府那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在生存危机和香火传承面前,法律就是张废纸。

对于底层男人来说,相比于戴绿帽子,断子绝孙才是最大的恐惧。

至于女人?

在那个“在家从父,出嫁从夫”的年代,她就是个会喘气的私有财产。

丈夫说要把你“典”出去换口粮,你敢说个不字?

甚至在当时那种扭曲的环境里,这还会被说成是“贤惠”、“顾家”。

但这事儿最让人受不了的,还不是这三五年的折磨,而是合约期满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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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矩,“货银两讫”,女人必须回原来的家。

这听着像是团圆是吧?

其实是另一场生离死别。

因为契约里写得明明白白:她在典期内生的孩子,那是买主家的种,完全归买主所有,她一个都带不走。

你试想一下那个场景。

一个母亲,怀胎十月,哺乳三年,孩子刚会叫娘,她就得被赶出门。

那孩子哭得撕心裂肺,当娘的在门口磕头求着再看一眼,哪怕再喂一口奶都行。

可大门“咣当”一声关上了。

她只能抹着眼泪,一步三回头地走回那个把她卖了的家。

回到原先那个家就能好了?

难。

那一百大洋早就被丈夫花光了,甚至可能又欠了一屁股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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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眼前这个拿着自己卖身钱苟活下来的窝囊废丈夫,再想想那个留在富人家里这辈子可能再也见不到的孩子,这种日子,跟在地狱里有什么区别?

多少女人回来之后疯了、傻了,或者是上吊寻了短见。

所谓的破镜重圆,那镜子早就碎成渣了,扎得满手都是血。

这种“典妻”的烂事儿,把女人的尊严践踏到了泥土里,也把底层老百姓的活路堵得死死的。

富人花钱买断了穷人的血脉,穷人靠出卖妻子维持那点可怜的呼吸。

这哪里是过日子,分明就是互相吃人。

当一个社会,逼得人必须靠“租赁妻子”来延续香火,靠“出卖母亲”来养活孩子时,这根基早就烂透了。

到了民国,虽然法律上废了这玩意儿,但这种陋习在偏远农村还延续了不少年头。

直到新中国成立,彻底砸碎了那些吃人的旧枷锁,这荒唐的一页才算翻过去。

刚才我又看了一眼那张发黄的契约,那个叫“王氏”的女人,连个全名都没留下。

她在那个大宅门里熬过的三年,流过的眼泪,只有这张纸记得。

那一九五零年颁布的新婚姻法,彻底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典妻这种罪恶,这才算是彻底进了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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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浙江省档案馆藏,《清末民初宁波府民事契约汇编》,民国抄本。

费孝通,《江村经济》,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潘光旦,《中国性史》,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