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明法院”)获悉,12月17日,高明法院组织了一场职务犯罪案件旁听庭审活动,1名人大代表、11名政协委员和21名企业代表受邀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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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系某能源集团的高级总监及两家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某建设公司、某贸易公司等6家公司在承接工程项目、协调工程进度等方面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建议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并反省自身行为。
12月19日,高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刘某某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0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若刘某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则一审判决生效。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唐宇松 通讯员 梁睿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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